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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问题高频问答入门篇

郭琪燕 /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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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发费用
  • 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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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雁言税语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会计研发费用、高企研发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很多不同支出,政策口径本身差异是直接原因。同时,我们要清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从没有要求三口径要一致,各地认定机构也没有发表官方说法要求一致,认定时不一致如能说明差异原因即可。对于三口径差异,本篇就来指明差异到底在那里。

     

    1.会计研发费用、高企研发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口径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口径按照的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依据的是《认定办法》《工作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④《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归集哪些内容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归集(6+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三新+勘探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委外研发。

    高企研发费用主要归集(7+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其他费用,以及委外研发。

     

    3.请阐述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企研发有何不同之处,并列表说明一下

    答:具体不同之处:

    ①人员人工费用:高企研发范围更广,归集所有的科技人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限定在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②直接投入费用:主要是固定资产范围的不同,高企研发认可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可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③累计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高企研发扩大到研发设施,在用建筑物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此不认可,加计扣除只认可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知识产权”摊销,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专利权”摊销。

    ⑤三新+勘探费用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在此处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加广泛,包括新产品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用,新产品、新装备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认可装备调试费用和田间试验费。

    ⑥其他费用:高企研发其他费用范围更广,可归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研发加计扣除不认可通讯费;高企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研发加计扣除不得超过10%。

    请阐述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企研发有何不同之处,并列表说明一下

     

    4.委外研发方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企研发有何异同,请简单说明一下

    答:都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加计扣除的财税【2015】119号等文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工作指引》可以归集。但是,《工作指引》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研发活动的有哪几种形式,并简述各类形式的内容

    答: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6.委托研发和合作方式的区别在哪里?

    答: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

    委托研发

    合作研发:

    合作研发

     

    7.我企业是自主研发专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到科技部门鉴定或者备案吗,另外,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在这处有什么规定?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税务部门不需要纳税人进行第三方鉴定或以第三方鉴定的研发费用为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扣除依据。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8.委托研发合同如何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97 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9.比较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并对委托关联方如何加计扣除举例说明。

    答: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是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比如,果果企业(非制造业)2021年委托其菠萝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果果企业支付给菠萝企业150万元。菠萝企业实际发生费用135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120万元),利润15万元。2021年,果果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50×80%×75%=90(万元),菠萝企业应向果果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135万元的情况。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对于委托非关联方研发,对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0.我企业以契约情形与其他企业共同研发同一项目,请问对于合作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合作双方应该如何加计扣除?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1.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是否需要关联交易申报?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案例:

    果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司会计报表营业收入20000万元,销售制造机电设备品14800万,公司批发零售收入为52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为2000万元。投资收益中,税法认可的股息红利为47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6120万元。请判断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制造业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解析】

    2021年度收入总额=20000+3000+470+6120=29590(万元)

    批发零售收入占比=5200/【29590-(2000+6590)】=5200/21000=24.77<50%,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主营业收入占比=14800/29590=50.02%

    企业可以享受制造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郭琪燕雁言税语

    作者
    • 郭琪燕 怀赤子之心,修至诚之道;奉知行合一,登彼岸之桥——坚持原创,做一个平凡但不平庸的财税人。 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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