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企业不被强势投资人榨干,财政部把子公司长投搞成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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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随着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而调整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成本法属于不管对方是风是雨,我自巍然不动。
权益法随着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而调整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成本法属于不管对方是风是雨,我自巍然不动。从核算科学性而言,权益法更胜一筹,但是从投资影响力而言,达到控制地位更加显赫,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对于子公司反而用成本法,而对联营合营用权益法呢?
一、现代会计更加重视合并报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反映
对于子公司,还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因此,对于个别报表采用简化处理模式。
二、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企业不被强势投资人榨干
对于子公司投资,个别报表角度如果采用权益法,在子公司实现盈利时,母公司则会形成大额投资收益,进而形成大量未分配利润。
而母公司为了保持集团优势资产扩张,子公司没有做出利润分配情况下,母公司个别报表投资收益就没有现金流量支撑,也就是利润与现金不同步。
如果母公司有强势投资人,其意图不是与集团“同发展共进步”,一旦“同床异梦”,为了自身财务回报,则会逼宫母公司及其股东会,要求母公司根据报表未分配利润做出分配,这时候母公司就面临保大还是保小的两难决策。
要解救母公司的困难,可要求子公司做出分配以满足母公司现金流需要,就会牺牲子公司扩张机会,这属于保大丢小;
母公司也可以将子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满足母公司分配需要,这会让母公司杠杆加大,属于保小不保大的蠢招。
面临强势投资人“同床异梦”,如何解救母公司的两难之痛呢,财政部很厉害,直接将母公司长投弄成成本法,不用在子公司赢利时确认投资收益,这个问题一了百了!虽然合并报表也会将子公司业绩纳入合并,计算归母净利润,但是,合并报表并非股东分配法定依据。
有人会问,那子公司亏损呢,成本法不做处理不是适得其反吗?不要忘记资产减值的作用,如果子公司亏损,可收回金额降低,会引发个别报表长投计提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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