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待转销项税额编报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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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待转销项税额,相对而言以前使用不多,但是随着新收入准则执行,已经大量使用这个科目,但是其列报特殊规定并没有受到太多注意,本文简单说说这个问题。
【正文】由于新收入准则执行,预收款放进合同负债,而合同负债又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现实中预收款往往包括增值税销项税,于是将会大量使用一个科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比如预收服务款106万元,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合同负债 1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6万元
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如果符合流动负债定义,要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不符合流动负债定义,要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文件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三条: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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