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好问题:有递延所得税,能有递延土增税吗?
【案例】集团内部甲公司将房屋连带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交易目的为乙公司转手出售。甲公司缴纳了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分析】在实务中,这可能是利用集团内交易降低增值率从而实现土地增值税避税。本文从合并报表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合并报表角度,这实际上和企业所得说有异曲同工之处!因为土地增值税本质上也是基于“利润”而缴纳。企业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属于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这个原理上而言,内部交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对应资产没有对外出售情况下属于“递延土增税资产”。
【引论】基于相同事项相同原理的思路,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认为:“集团为了出售目的而持有房地产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内部转让房地产的期间,由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已被抵销,集团层面没有实现房地产增值,因而合并利润表中没有反映该项转让交易的利得。相应地,集团内公司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列示;待房地产从该集团出售给第三方,在集团合并利润表中实现增值利得时,再将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延伸】证监会提出一个好问题,也给出了一个好思路,比照递延所得税进行处理。但是,好事做了一半,试问:如果集团内资产交易不是用于对外出售,合并报表将缴纳土地增值税确认为“资产”如何进行后续摊销?
【分析】如果继续比照所得税思路,可能就不好使了,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固定税率,根据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差异乘以税率可以计算递延所得税余额,便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计算。而土增税是超率累进税,并不能按照所得税的算法进行后续处理。
【争论】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土地增值税是法定义务,不属于内部交易事项,因此应该作为当期损益,不能列报为资产。
第二种思路,在合并层面,认为缴纳土地增值税属于资产计价相关税费,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后续随着资产进行折旧与摊销。
不知道读者倾向于哪一种思路,或者有没有其他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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