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合同负债不是对预收账款简单替代
摘要:本文旨在通俗说明“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原理,最好的解读是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假设:黔灵财税研究院与客户签订一份“管理会计实施”的服务合同,合同签订日为2020年11月15日,总价款100万元,预计总合同成本60万元。根据合同,11月20日客户先支付20万元,黔灵财税研究院于12月份开始进场工作。合同还约定,黔灵财税研究院设计出管理会计实施方案时,支付30%价款即30万元。
假设该合同属于时段义务,黔灵公司按照成本投入进度作为合同履约进度。
业务进展资料及会计处理见下表(不考虑增值税):

上述核算基本原理分析:
一、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区别与联系
合同分析引进到收入准则后,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权及按照履约进度匹配的收款权属性不同。收入准则对二者进行了区分,按照合同约定形成“法定收款权”叫“应收账款”。而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匹配的权利叫“合同资产”。
从根本上分析,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都来自于履约义务的提供,但是区分清楚“法定权利”及“账面配比出来的权利”是有现实意义的。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部分施工企业就已经“自行创新”进行类似的账务处理了。
二、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区别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具有实质不同,不是简单代替关系,主要区别有:
1、预收账款指实际收到,而合同负债不一定实际收到。如上述案例,按照合同约定先收取20万,客户未付,但是取得20万法定收款权,这时候贷方确认合同负债不属于实际收款,属于合同义务。
2、合同负债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预收账款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3、基于收入准则中“与客户订立合同”,运用合同负债科目,其他领域的预收性质,仍然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三、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内在关联
不考虑合同资产,仅仅谈合同负债,合同负债体现为一种合同义务:或已经收款或取得法定收款权导致的合同义务。
不考虑合同负债,仅仅谈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体现为一种根据履约进度实现的权利。
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联系在一起,同一合同项下两个科目余额可以对抵后按照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列报,合同资产大于合同负债,列报为合同资产,反之,列报为合同负债。
需要说明的是,建筑业用“合同结算”科目来代替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
上述案例,如果增值税税率6%,则:黔灵财税研究院与客户签订一份“管理会计实施”的服务合同,合同签订日为2020年11月15日,总价款106万元(含税价),预计总合同成本60万元。根据合同,11月20日客户先支付21.2万元,黔灵财税研究院于12月份开始进场工作。合同还约定,黔灵财税研究院设计好管理会计实施方案时,支付30%价款即31.8万元。
假设增值税纳税义务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一致。
业务进展资料及会计处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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