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要点]资源税的两项税收管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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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资源税法》的实施,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实施文件,这些新文件都有新规定,并相应调整了以往的的政策、管理规定,建议大家予以关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20年第14号公告——《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称14号公告)。14号公告共四条,条条都很重要,分别是:
1.明确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准予扣减的外购产品购进金额(数量)按本地的原矿与选矿税率比计算,即: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2.颁布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方法:“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4.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前期多个资源税管理文件。
其中,第一条和第第三条为新内容尤为重要。
附录:资源税法及其配套文件目录
1.资源税法
2.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3.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2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