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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案件中税务机关常见的程序违法

赵清海 /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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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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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而实务中,往往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已经审理终结,才告知纳税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本文重点介绍涉嫌虚开案件中税务机关常见的程序违法,这些程序违法可能导致《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或被认定为违法。这些常见的程序违法如下:

    01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税务稽查进行执法检查的时候,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曾有因为税务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而判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效的,对此,我们认为稽查部门应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证明:

    1.制作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让纳税人签字、盖章,如果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能与《税务检查证》印证最好;

    2.对出示《税务检查证》的过程予以执法记录仪记录。

    02《税务稽查报告》与《税务审理报告》的间隔期超过15天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规定: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实务中有因为该期限超期而确认违法的,或者作为撤销的理由之一的。

    对此,我们认为,稽查部门审理程序的确要超过15天的,应当履行稽查局局长批准手续。

    03 稽查部门的内部审理应经而未经集体审理程序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暂未查询到仅仅因为“稽查部门的内部审理应经而未经集体审理程序”而撤销稽查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但是该风险依旧存在。

    我们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身较难判断,对于拟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件,稽查部门的内部审理程序都最好予以集体审理!

    04 陈述申辩程序不合法

    陈述、申辩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在陈述申辩方面的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告知陈述、申辩的时间节点违法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之前》,稽查部门应当听取纳税人对事实调查的意见;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形成之前,应当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

    2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核实或不说明理由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而实务中,稽查部门通过是已经做出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做出之后甚至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之后,才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05 听证告知程序违法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稽查部门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之前,即告知纳税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而实务中,往往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已经审理终结,才告知纳税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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