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注意:这种“房产”要缴纳房产税吗
Q:与厂房顶梁链接的行吊要不要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认为,行吊与房屋不可分割,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规定,属于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陈述申辩意见:〔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对何谓房产税征税范围之“房产”,通过原则性规定和正枚举的立法技术作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房产和附属配套设备,行吊不属于房产(并无争议),亦不属于配套附属设备,因此不缴纳房产税。
首先,行吊未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正列举范围内,因此应根据原则性规定作判断。
再分析,〔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因此,设备计入房产原值,一定需要满足“配套附属”的条件,并非与房屋不可分割必然要计入房产原值。生产设备无需缴纳房产税,如果生产设备与房屋高度集成,不可分割,例如生产线为了稳定,打了地基,与地面牢牢固定,难道也需要缴纳房产税。之所以不需要缴纳,是因为生产线并非房屋的附属设备。因此,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附属配套”。
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可见,所谓附属配套,一定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设计要求易于理解,可以参照国家对房屋质量/性能制定的标准,例如《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房屋的使用功能,再结合〔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一条规定,在于提供安全、舒适、私密、生产生活配套完备(水电气、电梯等)的室内空间。
行吊的功能,在于直接用于生产,与房屋的使用功能提升无关,我们不可能如此评价一座厂房的价值或功能——这座厂房能够搬运1000吨的货物。购买厂房的人,一定需要牢固的屋面墙壁,但很大可能不需要行吊,因为购房者,买的是房产,而不是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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