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变化后,即征即退如何享受
Q: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19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19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在分析此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对纳税信用评价作基本的了解。没有这种了解,就会得出错误结论。
首先,纳税信用等级以公历年为所属期单位进行评价,也就是说,一个公历年内,纳税信用等级只可能有一种。上半年是A级,下半年扣分降级至C,那么全年包括上半年在内,均为C级,而不可能上半年是A级,下半年C级。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规定,所称“纳税年度”为自然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其次,《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可见,评价结果存在滞后性。
由于评价结果的滞后,而纳税信用等级的应用又是如此迫切(例如即征即退运用的是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等级),因此又有了即时评价方案。当期即征即退能否办理,先按即时评价结果处理。
最后,纳税信用评价的救济,包括申请复评(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和申请修复(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对纳税信用有了基本的认识后,我们分析此问题。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是以变化前还是变化后的信用等级判定能否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2019年4月评价结果为C级,很有可能是指2018年度评价结果为C级。2019年7月的修复行为,修复的可能是2018年度的评价结果,也可能是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问题描述并未表述清楚。
如果税务机关2019年4月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C级是2018年度(很可能是这种情况,因为4月税务机关会发布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则2018年度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尚未办理的停止办理,已经退税的需退回税款。如果2019年7月修复的是2018年度等级,则可以再次恢复办理2018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如果2019年4月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C级是2019年的即时评价结果,则2019年4月起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本来,1月-3月也不能享受需要补缴退税款,但考虑到纳税评价仍可能发生变化,可以沟通待次年4月正式结果出来后再作调整。
2019年7月,如果修复的是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则2019年7月起可以恢复享受即征即退,并恢复对4-6月即征即退的办理。
考虑到纳税信用等级年度内多次变化的可能性,建议即使当时纳税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仍然填列在即征即退栏次,不予申请即征即退业务办理即可。
纳税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第一时间考虑通过修复、复评得以挽救的可能性。具有挽救可能的,先行挽救,税款的补缴暂且中止处理。
无论如何,2020年4月税务机关发布的2019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正式结果,2019年度全年能否享受以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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