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海关滞报金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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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滞报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此问题争议由来已久,有税务机关认为不得税前扣除。确凿的是,海关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或刑罚,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上与商标注册费完全一致,当然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海关滞报金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在于是否属于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罚款的判断。
税收滞纳金源自《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而海关滞报金源自《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对滞报金的征收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因此两者并无关联,属于完全不相干的概念,因此海关滞报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不得税前扣除的罚金,属于刑事处罚之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没收财物,包含了刑事责任刑罚附加刑之没收财产,以及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之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产。
首先,海关作为行政机关,自然不可能作出刑罚决定。征收海关滞报金的程序,也非行政处罚程序,例如行政处罚有听证程序,而海关滞报金无论金额大小均无听证程序,可见海关滞报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再有,《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财税部2014年第80号公告附件2)第46项,明确海关滞报金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商标注册收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完全一致,当然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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