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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笔记】单位发放的防疫物品不是员工工资

唐守信 /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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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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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文件,共涉及四个方面的13项税费新政策,现整理如下:

    2月6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四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和第11号)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文件,共涉及四个方面的13项税费新政策,现整理如下:

    一、支持企业发展类税收政策(8号公告)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1)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说明: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相关资料:

    财金〔2020〕5号明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说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说明: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相关资料: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9号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下列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说明:直接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捐赠货物免征流转税

    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防疫人员取得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0号公告)

    8.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和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相关资料:财社〔2020〕2号明确: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9.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四、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1号公告)

    10.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1.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政策执行期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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