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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凭啥就不算投资性房地产了?

藺龙文 /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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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会计准则
  • 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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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认定条件。

    为什么呢?

    目前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规定,实际上包括状态标准意图标准两个方面,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状态标准,而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空置建筑物属于意图标准。

    其实我们从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规定可以发现,房屋建筑物已经出租,或者是空置建筑物都能够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定条件,那么没有把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定条件,是在限制什么情况的发生呢?

    我认为主要是限制企业自用的房屋建筑物,被人为以一种意图标准的形式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然后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折旧,尤其是在房屋价值上升时期,对我们企业损益影响很大,对业绩计量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提供很大的利润操纵空间。

    持有以备增值转让的建筑物,要么已经出租,要么作为空置建筑物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不得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企业如果真心实意要转让,符合持有待售的认定条件,可以按照42号准则规定,认定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只不过持有待售的认定条件更加严格和苛刻。

    作者
    • 藺龙文 CPA培训讲师,为贵阳市南明区国税局、贵阳市国资委、兴义市国税局等多家单位授课,多家大型企业财务顾问,曾任职万达客车,老干妈等知名企业,一年之内通过会计师3科,税务师5科,注会6科考试。文章以通俗易懂,启发思维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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