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
雁言税语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1向上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今年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汇报,要求确保为企业减负担、为发展增动能;部署以更优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在减税降费环节,明确指出下一步工作当中的第三点将研究对制造业重点行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预计,该项税收优惠落地指日可待。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税法如何界定研发活动的。
研发活动,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会计核算是如何定义研发活动的。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发活动分阶段定义及特征如下表所示:
3.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研发支出能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对该方面的规定?
答:可以适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4.如何准确把握研发活动内涵?
答: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把握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需要从三方面入手:
(1)有明确创新目标。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
(2)有系统组织形式。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3)有较强创造性。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5.目前,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加计扣除优惠新政主要有哪些?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外部研发的,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列出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的几项有效政策,并进行比对。
答:涉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六项文件:(有部分文件被后来文件更改,但文件大体有效力;以下文件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主要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7.比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有何异同点。
答: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案例:
果果电工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与2018年7月购买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5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果果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为6年。问2018年该设备加计扣除金额为多少。(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单位:万元)
【分析】2018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1500/8/12*5=78.125(万元)
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为:1500/6/12*5≈104.167(万元)
企业18年汇算清缴内,在“仪器、设备折旧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就78.125万(104.167*75%)进行加计扣除 。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