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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嫌虚开风险的根源所在:无所适从

赵清海 /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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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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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某会计群看到一个咨询: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但是b公司的付款系c公司代为付款,而实际需要货物的是d公司,故而货物由a公司直发给d公司。

    会计咨询道:专用发票到底是该由a公司开给b公司呢?还是该开给c公司?还是该开给d公司呢?会计到处咨询,可是依旧心里没底,因为回答各有不同:

    答案a:“真实交易方向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故而发票应该由a公司开给b公司”;

    答案b:真实交易方向在a公司与c公司之间,故而发票应该由a公司开给c公司”;

    答案c:真实交易方向在a公司与d公司之间,故而发票应该由a公司开给d公司”;

    a、b、c三个答案中必须选择一个,因为不能不开具发票。

     

    会计非常崩溃,因为:

    如果选择答案a而将发票给b公司,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说真实交易不在ab之间而是在ac之间(或者ad之间),进而认定a公司给b公司开票的行为是虚开;

    如果选择答案b而将发票开给c的话,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说真实交易不在ac之间而是在ab之间(或ad之间),进而进而认定a公司给c公司开票的行为是虚开;

    如果选择答案c而将发票开给d的话,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可能说真实交易不在ad之间而是在ab之间(或ac之间),进而进而认定a公司给d公司开票的行为是虚开。

    企业有按照真实交易开具发票的义务,如果发票方向和真实交易方向不符的话,可能被判定为虚开,可是:最起码总得告诉企业,什么是真实交易?如何判断真实交易?正如你要我给你找到某个人,最起码你得告诉我这个人的特征或者姓名?否则你让我怎么去找,最关键是找错了还得重处。

     

    我们回首一个案例:a公司在某收购业务中(向个人收购),开票当时根据咨询,认为资金流走向就是真实交易方向指向,故而根据资金走向将发票开给张三;可是,后来稽查又认为货物方向才是真实交易方向指向,进而认定真实交易方向在a公司与李四之间,发票应该开给李四;既然认为真实交易在a公司与李四之间,那么a公司与张三之间当然没有真实交易,进而认定a公司开给张三的行为系虚开。

    我一个检察官朋友向淘宝采购一批书籍,淘宝店需要开具发票:很显然,该检察官自己不可能要这么多书,而是代表自己的检察院来采购,可付款系该检察官自己的私人卡付款(而后根据发票报销),那么问题来了:发票上的买家抬头是该填写该检察官(开给检察官个人)呢还是其检察院呢(开给检察院)?如果开给检察官,将来是否可能说真实交易在检察院与店铺之间,故而开票给检察官系虚开(真实交易不在检察官和店铺之间);而开给检察院的话,将来可能说真实交易在检察官与店铺之间,故而开票给检察院为虚开(真实交易不在检察院与店铺之间)。

    最头疼的是,就某一个交易,具体真实交易在ab之间,还是ac之间,还是ad之间,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可能认识不同,就算纳税人相信税务机关的判断(比如税务机关认为真实交易在ab之间)而将发票开在ab之间,那么司法机关可能认为真实交易ac进而认定发票由a开给b系虚开;相信司法机关的判断(比如司法机关认为真实交易在ac之间)而将发票开在ac之间的话,税务机关可能会人为真实交易在ab之间进而认定发票由a开给c系虚开。

    有时纳税人就发票方向该如何开具去直接税务局,税务局现在也放聪明了,不直接作出书面的回答。

     

    结语:到底什么是真实交易?是货物流?是资金流?还是货物流且资金流?是合同方向指向?是合同履行完毕?是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还是合同中的发货义务已经履行?还是二者都需要履行完毕?还是只需要合同成立?总得给纳税人一个明确的定义吧,不能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当你自认为真实交易在ab之间而据此开具发票的时候,只要让你相信真实交易在ac之间,那么基本上你的口供就会按照你当时如何如何虚开来,因为你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了。

    读者朋友中也有很多税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可否回答笔者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真实交易?如何判断真实交易?如果你们都无法弄清楚什么是真实交易,那么纳税人在判断错误的时候能认定虚开吗?

    赵清海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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