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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赵清海 / 2019-10-16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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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筹划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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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除纳税调整外,税法是否能评价纳税人该不该发生某交易、某交易是否合理合法、该如何实施交易吗?

    201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刊登的《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检察机关接力公诉抗诉再抗,六年终获改判》一文认为:为了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的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属于虚假交易,对应的发票为虚开的发票。

    毫无疑问,税务筹划通常存在“为了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的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检察日报》刊载的观点对司法实务有非常大的影响,导致税务筹划极易被错定为虚开。

     

    而“为了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的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到底是否是真实交易,实务中认定比较混乱。


    案例一:

    B公司意欲收购李四的一批农产品,可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开给李四的话,无法抵扣税款。于是,B公司委托张三代为从李四收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张三(开给张三可以抵扣)

    该案中,原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并移送司法机关,后来司法机关不予立案,复议机关也撤销了虚开的认定并最终确认没有违法行为。

     

    案例二:

    B公司意欲收购李四的一批货物,可是,李四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设计了一个交易:A公司先从李四处将该批货物收购过来,然后由A公司再销售给B公司。

    该案中:A公司由于熟悉相关的知识,应对得当没有被诱供而未被认定为虚开;B公司由于不熟悉相关的知识,应对不当而进而认定为虚开。


    案例三:

    A公司意欲销售给C公司一批货物,由于B公司设立在税收洼地(对缴纳的税款有一定比例的财政返回),于是交易设计为:A公司低价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C公司。

     

    案例四:

    李四意欲销售货物给B公司,但是考虑到B公司需要专用发票,故而,李四借用A公司的资质,以A公司的名义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

     

    检方一开始认为,李四不是自己销售给B公司而是以A公司的名义销售给B,其目的是为了让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所以A、B公司之间的交易是虚假的,对应的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尽管此时,《检察日报》的文章已经发了,但是经过简单的分析,检方认为不构成虚开。

     

    在这些案例中,有些非常可怕的方面,对于为了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的交易,甚至出现过:纳税人和公检法均一致认为其不是真实交易的情况,主要理由是:这种交易缺乏商业实质意义,仅仅是为了税收利益而安排,故而该交易并非是真实交易。正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行为人的口供即按照虚开来录,即:既然不是真实交易,对应的合同和发货清单都是伪造,相应的银行流水也都是为了走账。一旦不利的口供形成,在司法机关本身对税法不太熟悉的情况下,极易主要根据口供直接定罪量刑。

     

    实际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抑或是税法学家的论文,均对人为安排的交易是否系真实交易的认识一致,其是否系真实交易早有定论。

    这里回到一个问题:除纳税调整外,税法是否能评价纳税人该不该发生某交易、某交易是否合理合法、该如何实施交易吗?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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