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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雷人的分析错在何处了呢?看看实务中自己是否也这么分析过呢?

赵清海 /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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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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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没有买彩票为什么要补缴税款100万元?买新能源车如何变成虚开的?如何将所有专用发票开具认定为虚开的?人人都可以分析逃税,如何做到的?这背后蕴藏着什么神一样的逻辑?

     

    由于在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经常会出现一个推理理由:由于某某某选择了交易模式A,相比交易模式B该某某某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个交易是虚假的,所以是虚开。这种推理越过了税法的绝对红线,我们顺着这样的推理看看下面的案例,读者朋友看看下面案例的分析错在何处?看看刚刚所说的绝对红线是什么?

     

    一、案例一:没有买彩票为什么要补缴税款100万元?

    (一)案情介绍:

    李四在投注站选择了一个彩票号码,正打算买下买这个号码的彩票,突然又犹豫了,于是没有买。晚上开奖的时候,才发现那个是特等奖。

    (二)李四应当补缴税款100万元的分析如下:

    如果李四买了这个彩票,就会中奖500万元,需要缴纳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结果李四没有买彩票,导致国家税款少收了100万元。所以,李四需要补缴税款100万元。

     

    二、案例二: 买新能源车如何变成虚开的?

    李四:听说你最近购进了一款100万的电动车,为什么选择新能源车?

    张三:新能源车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李四:你购置新能源车取得了发票了吗?

    张三:当然取得了发票。

    李四:你选择了电动车而没有选择烧汽油的车,是否导致了国家税款少收。

    张三:确实是这么回事。如果买烧汽油的车话,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而买新能源的车,导致国家少收了车辆购置税。

    李四:你选择电动车而没有选择烧汽油的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税收利益,是吗?

    张三:确实是的。

    李四:你本来可以选择烧汽油的车的,结果为了税收利益,选择了电动车。实际上,你最需要,最想要的是烧汽油的车。你买电动车的交易还是真实交易吗?

    张三:这么一说,的确不是真实交易,仅仅是为了少缴纳车辆购置税。

    李四:既然不是真实交易,那个车辆、银行流水、车辆保险可是真实的?

    张三:既然交易不是真实的,仅仅是为了税收利益,那车辆、银行流水、车辆保险当然都是伪造的,都是为了掩盖没有真实交易的事实

    李四:你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4S店的发票,是什么行为?

    张三:当然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我非常后悔自己的不懂法行为。

     

    三、案例三:如何将所有专用发票开具认定为虚开的?

    (一)案情介绍:

    A公司销售给了B公司一批货物,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A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B公司构成虚开的过程。

    相比B公司直接从自然人收购,B公司从A公司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B公司从A公司购买货物的行为是虚假交易。既然是虚假交易,那么那么,银行流水都只是为了走账,发货清单、合同都是伪造的。而银行流水只是为了走账,发货清单、合同都是伪造又足以证明没有真实交易。

    问:你公司为什么要从A公司购买货物而不是从自然人购买货物?

    答:显然要从A公司购买货物,从A公司购买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自然人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也就是说,你公司选择从A公司购进而不是从自然人购进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是的。

    问:既然,你选择从A公司而不是从自然人购进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从A公司购进的交易是真实的吗?

    答:不是真实的,都是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既然你的交易不是真实的,那么,你公司给A公司付款是为了什么?

    答:为了走账。

    问:既然你的交易不是真实的,那些合同、发货清单、运输凭证对账单是真实的吗?

    答:那些都不是真实的,都是伪造的,都是为了掩盖没有真实交易的事实。

    根据这个过程,可以将任何一个企业从另外一个企业的购进而取得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

     

    四、案例四:人人都可以分析逃税

    张三:兄弟,你这个月有能力赚到60万元吗?

    李四:当然有。

    张三:那你这个月为什么不去赚钱呢?

    李四:都是帮国家赚钱,还要缴纳那么多税,所以先休息几个月。

    张三:我帮你算了一下,因为这个月没有去赚钱,导致国家少收了18.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你得补缴税款18.5万元。

     

    我们一再强调,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法律关系,而不是民商行为,除非基于纳税调整需要(但是不是判定为违法行为)。除纳税调整需要外,税法绝对禁止评价某个民商行为是否该发生、以及该如何发生,并且绝对禁止以此作为参照物来评价税款是否损失、是否虚开发票,税法的违法性评价只能是:根据已经发生的交易,该如何进行开票纳税,以及纳税人是否基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是否进行了对应的开票纳税。

    评价模式为:“纳税人是否基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是否进行了对应的开票纳税”,相比较“已经发生的交易,该如何进行开票纳税”,而不是纳税人现在选择的交易相比较纳税人并未选择的交易,否则,没有任何人是安全的。

    赵清海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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