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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案件的三种作死方法

赵清海 /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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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行政复议程序中打掉虚开的难度远远小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打掉虚开的难度。

    涉嫌虚开案件有着和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主要是公检法未必熟悉税务,而税务机关未必熟悉法律,更重要的是:对于什么是虚开,什么是真实交易,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公检法和税务机关未必真的清楚。涉嫌虚开案件通常不会出现死者归来、真凶再现的一般人都能看出的错误,一旦出现错案需要长期的申诉才可能平反。而错案的发生,不乏有纳税人作死的情况。以下是最常见的三种作死方法:

    一、忽视税务局文书的作用

       这种作死方式最常见的做法是:当税务机关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虚开的认定后,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坐等虚开的认定生效。而这样的虚开认定认定一旦生效,纳税人通常难免牢狱之灾(只要涉嫌税额较大),即使根本不是虚开。当然,也并非绝对,笔者承办的某个案件,由于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虚开,司法机关没有对此予以认定。

       在涉嫌虚开案件中,纳税人一定要记住一句话:不怕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怕税务局不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旦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复议机关实体上撤销了虚开的认定,涉嫌虚开案件通常就会就此终结。从实践中来看,税务机关更加熟悉增值税,行政复议程序中打掉虚开的难度远远小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打掉虚开的难度。

    而一旦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纳税人对此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律师在刑事程序中很难打掉虚开的认定。因为:对这类法官自己也不懂的案件,法官通常难以相信律师的意见,总担心律师会忽悠自己,即使律师所提的意见在专业上是常识;当然,法院也未必相信公安和检察官,但是相信检察官肯定超过相信律师,然而,法官肯定是非常信任税务机关的决定的;而且,当税务机关认定虚开,法院意欲认定不是虚开,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税务机关都已经认定为虚开并且文书生效和对外具有约束力了,自己凭什么不认定虚开?当复议机关撤销了虚开的认定,法官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复议机关都已经撤销了虚开的认定,自己凭什么认定虚开?

    二、胡说八道

    实际上,纳税人通常难以判断是否系虚开,有时侦查机关也难以判断,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通常会讯问纳税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的性质?纳税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同时表现态度好,会说自己的行为是虚开,以为这样回答就会取保候审,以为这样就没事,哪怕明显不是虚开。然后,之后的各种言辞证据都围绕虚开来陈述,可是:任何一个非直接交付方式的交易,都可以轻松的用言辞证据解释为虚开。

    实际上,纳税人正确的做法是:就开具发票当时为什么那样开具发票做出陈述,以及就发票记载事项在发票抬头上的购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做出如实陈述,并同时如实陈述自己判断真实交易的标准是什么。至于是否是虚开,那个是司法机关定性的问题,纳税人完全可以不予回答,直接告诉公安机关:“我会如实陈述事实本身,但是是否系虚开,自己无权判定而应当由司法机关来判定”。

    对于当事人自己陈述是虚开的案件,有时法官会心想,反正自己也不懂增值税和虚开,既然你自己都承认是虚开,那就按照虚开来判吧,你自己都承认了。

    三、胡乱抗辩目的犯

    有些明明不是虚开的案子,纳税人的抗辩清一色是: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该罪,就算你能证明你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你也很难证明你的行为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就算你真的能证明国家税款没有损失,由于法官自己通常也不懂增值税,所以法官通常也很难相信。纳税人首先应当思考的是:行为是否是虚开,如果连虚开都不是,税款是否损失都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比如,纳税人以自己的真实购进的进项抵扣了开具出去的发票的销项(且纳税人没有欠税),以此抗辩国家税款没有损失,尽管国家税款真的没有损失,但是法官未必能懂,而很可能直接以抵扣的税额直接认定为国家税款损失金额。

    实务中,由于虚开中的很多概念很多人并不熟悉,故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判定虚开主要是依靠:难以合理解释的资金回流、口供、税务机关的认定。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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