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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和财会等工作人员的内部虚开风险防范

赵清海 /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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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实务中的虚开风险防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内部层面的虚开风险预防、外部层面的虚开风险预防、人为设计交易模式的虚开风险预防。


    内部层面的虚开风险是源自于企业内部的人员的风险,其风险防范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明知无真实交易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误认为有真实交易的虚开风险防范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的实际控制人的虚开风险预防。

    1.企业实际控制人明知无真实交易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误认为有真实交易的虚开风险预防

    这种情况最常见于企业财会人员、采购人员、出纳人员,这类人员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涉嫌虚开案件中。比如,李四是A公司的会计人员,B公司老板提供A公司发出的送货单,该送货单有A公司、B公司的签章,送货单显示货物由A公司发货给B公司(或B公司指定的人),让会计入账,会计到库存中核实,发现该批货物已经发出,经询问库管,库管也告知会计货物的确是销售给B公司。经事后查证,A公司与B公司根本没有真实交易,A公司将货物无票销售给散户,由A公司的老板收取散户的钱,老板收到B公司的货款后对B公司的老板进行资金回流。

    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先入为主地认为“企业其他人都知道是虚开,你会计岂能不知道?”还好,如果侦查机关先入为主地认为会计肯定也知道是虚开,则会计的处境会非常危险,因为此时经侦不可能听进会计的任何解释,而且在这个企业的其他人人员也很可能认为:“会计怎么可能不知道没有真实交易?”。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日常工作中的风险防范:

    (1)尽量采用同一标准审查真实交易的存在与否,如果有交易不符合之前的标准,需尽量核实和找寻原因。

    采用同一标准审查交易的存在与否的意义在于,客观上看,会计看不出该笔交易与其他交易的不同,故而基于以往的判断标准,会计足以确信本次交易也是真实交易。

    如果有交易不符合之前的标准,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最好和老板(或实际负责交易的人)核实。

    (2)养成做电子工作日志的习惯

    如果每个被告人都如实陈述案情,公安机关都如实记录,检察官、法官审查证据过程不出错,这样做是不必要的。然而,理想状态基本上不存在,因为供述建立在记忆的基础上,记忆难免出错,而且难免夹杂主观的臆测。由于“实际上,讯问工作并不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客观交流,而是带有很强的暗示性、诱导性,有的甚至存在明显的指供行为。”,加之人的趋利避害本能,难免做出虚假的陈述。比如,有些接受询问或讯问的人员,认为只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而做出侦查人员想要的陈述就没事了,故而做出错误的陈述,尤其是面临取保候审的诱惑时,陈述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我们建议:对符合自己统一判断真实交易标准的交易,可以不做电子工作日志,对不符合自己统一判断标准的交易,在询问和核实确信系真实交易后,一定要制作电子工作日志,记录询问和核实过程以及确信系真实交易的理由,必要时可对询问的过程进行录音。电子工作日志中一定要如实记录平常判断同一判断真实交易的标准是什么、本次交易与平时判断标准的差距以及产生在这种差异的原因和详细的询问和核实过程。记录完成后,从自己的一个电子邮箱发至另外一电子邮箱,并用U盘备份。

     

    2.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的虚开风险预防

    在相当一部分公司中,企业实际控制人甚至通常不参与交易,只做战略性的决策,具体事宜由采购经理和销售经理负责,相应的财务事项由财务经理负责

    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的涉嫌虚开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为公司利益绕开企业实际控制人虚开,实务中罕见这种情况,毕竟这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罕见;二是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为自己利益而实施虚开。

    在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的情况下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为自己利益实施“虚开”,需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参与审查交易的真实性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欺骗企业实际控制人,无论欺骗行为是否与相对方串通,均不宜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因为此时,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仅传达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意思,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表意真实的情况下,实际构成单独虚伪表意的交易,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没有真实交易,这将会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交易而代理企业签约的人员为自己利益而实施虚开的情况下,最重要的特点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企业均无非法获利。

    这类公司防范虚开风险最重要的有三点:

    1.当货物并非由销售方自身发出或购买方自身收货的情况下,交易合同中约定,交易相对方不得与本公司的购销人员有资金往来,如确需有资金往来,应函告公司原因,否则,将其约定为重大违约事项。

    2.公司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制作员工签收记录,直接以规章制度的某个文本上签字和指纹确认)中对上述一点做出明确规定,并由法务或其他人员定期检查。

    3.建立公司客户和供应商回访制度,尤其是第三方发货或第三方收货的情况下,并要求具体回访的员工制作电子工作日志。

    外部层面的虚开风险预防、人为设计交易模式的虚开风险预防以及涉嫌虚开时候的应对本公众号将会在后面介绍。

    赵清海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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