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笔记】2018年开始获利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企业所得税有优惠
【纳税无忧提示】
1.文件背景
(1)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5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会议指出,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通过对在华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施普惠性减税降费,吸引各类投资共同参与和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需求。会议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或“五免五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条件,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三条。七个条件分别是:境内居民企业;人员结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的占比40%、研发人员占比20%;研发费用:占比6%和境内研发费用占比60%;销售收入:占比60%/50%、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比50%/40%;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软件企业的条件,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基本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条件相同。
4.2018年进入获利年度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执行此政策。
【文件要点】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文件摘录】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相关文件】
1.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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