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笔记】财政部公告2019年61号 公租房优惠申报有变化
【文件笔记】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1号 公租房优惠申报有变化
【纳税无忧提示】
1.并非新政策,是对原税收政策的明确和延续。
2.此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单位纳税人对免税项目应进行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是这个文件的最大的变化)。
【文件要点】
1.发文目的:原文件(财税[2015]139号)有效期到期及为支持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
2.适用范围:公租房是指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房屋。
3.免征的税种:
(1)免征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包括承租人)。
(3)免征契税。
(4)免征个人所得税(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6)免征增值税(租金收入部分,注意:应单独进行核算)。
4.执行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摘录】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摘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
财税[2015]1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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