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还是不备案——这是个问题?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财税﹝2018﹞55号关于创投与天使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如果仅看这一条,似乎享受该优惠的企业,需要备案,但我们更深入看,财税﹝2018﹞55号实际上是财税〔2017〕38号的翻版,只不过以前的财税〔2017〕38号是规定只适用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这八个试点地区,而财税﹝2018﹞55号是改为适用于全国。


看看,这两个文件,一模一样嘛。
同时,财税〔2017〕38号对应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虽然规定了享受优惠要备案,但今年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又规定创投优惠不需要备案。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财税〔2017〕38号企业享受创投优惠不需要备案,而作为财税〔2017〕38号的翻版,按理来说,也同样不需要备案才是。
当然,实际上估计后续总局出台的公告里,应该会这么明确,也就是不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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