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以货抵债增值税你真的明白了么?

郑大世 / 2016-08-1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抵债物资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纳税筹划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以货抵债时,合同中约定好货物售价,这样,对于货物与债权的差额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即可

    【题注】在正常企业经营里,以货抵债是常有的事,不过,以货抵债的增值税问题,却不见得很多人真的明白。

    在正常企业经营里,以货抵债是常有的事,不过,以货抵债的增值税问题,却不见得很多人真的明白。

    例:大头公司欠小头70万债,于是和小头公司商量好,把自己一批成本为40万的存货抵债,双方抵完互不相欠,已知这批货平均市价是50万元(不含税)。问:大头公司应交增值税多少万元?

    分析:可能很多人认为,这题非常简单,只用按市价50万确定增值税=50*17%=8.5万元。

    在抵债时,双方并没有约定货物价格情况下,为什么会有默认按50万来算的说法呢?

    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很多人(包括很多培训教材),认为抵债是视同销售,而视同销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所以很多培训教材都会按照50万来计算销项税。

    然而,这对不对呢?我们看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增值税中的销售,除了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其他经济利益(例如债权),而很明显的,以货抵债,自然不是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而就是销售!

    既然以货抵债就是销售,而如果没有约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自然应按照取得的经济利益作为对价,也就是前面例子中的70万(含税价),所以,应缴增值税=70/1.17*17%=10.17万元。

    很明显,与前面50万售价相比,要多缴增值税。

    那么如何避免造成这种结果呢?很简单,在以货抵债时,合同中约定好货物售价,这样,对于货物与债权的差额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即可。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