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债增值税你真的明白了么?
【题注】在正常企业经营里,以货抵债是常有的事,不过,以货抵债的增值税问题,却不见得很多人真的明白。
在正常企业经营里,以货抵债是常有的事,不过,以货抵债的增值税问题,却不见得很多人真的明白。
例:大头公司欠小头70万债,于是和小头公司商量好,把自己一批成本为40万的存货抵债,双方抵完互不相欠,已知这批货平均市价是50万元(不含税)。问:大头公司应交增值税多少万元?
分析:可能很多人认为,这题非常简单,只用按市价50万确定增值税=50*17%=8.5万元。
在抵债时,双方并没有约定货物价格情况下,为什么会有默认按50万来算的说法呢?
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很多人(包括很多培训教材),认为抵债是视同销售,而视同销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所以很多培训教材都会按照50万来计算销项税。
然而,这对不对呢?我们看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增值税中的销售,除了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其他经济利益(例如债权),而很明显的,以货抵债,自然不是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而就是销售!
既然以货抵债就是销售,而如果没有约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自然应按照取得的经济利益作为对价,也就是前面例子中的70万(含税价),所以,应缴增值税=70/1.17*17%=10.17万元。
很明显,与前面50万售价相比,要多缴增值税。
那么如何避免造成这种结果呢?很简单,在以货抵债时,合同中约定好货物售价,这样,对于货物与债权的差额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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