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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个税手续费列报位置

唐守信 /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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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公布了2018版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和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在财政部网站贴出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了使用新报表多个事项意见。其中,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笔者注:会计司真是一事一议,企业可以取得代扣税手续费的事项比较多,常见的还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手续费等,其他的手续费如何列报呀?)的填列问题,解读意见是,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解读原文摘录如下:

    “(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实务】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个税手续费列报位置

    延伸阅读

    1.“其他收益”项目的来源

    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是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文件中新增加的一个报表项目。财会〔2017〕30号文件规定,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其他收益”项目行的填报

    2018年1月12日,会计司在解读财会〔2017〕30号时指出,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唐守信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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