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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前付了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郑大世 /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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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纳税义务时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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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也就是说,这两个时间是或者的关系,而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时间点,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那么问题来了,假如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前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例如:大世公司与小世公司签订合同,约定9月1日付款,结果小世公司在8月1日就付了款,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9月1日还是8月1日呢?

    如果仅仅只看上面的规定,似乎应该按合同确定的日期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我们再综合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里面尤其要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也就是说,这两个时间是或者的关系,而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时间点,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

    因此,在8月1日,已经满足收讫销售款项这个条件,此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而不是按9月1日来确定。

    事实上,从更深一层的原理来说,按照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在8月1日,收了款,已经有了必要资金,自然就产生纳税义务了。

    (注:肯定有人会抬杠,说什么例子不对,要是应税行为没发生,收了款也不算纳税义务发生,这个大家都知道,没必要抬杠了。)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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