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过菩萨了钱可以拿,损失能扣吗?
最近,最有意思的一个新闻就要属一个庙里会计挪用寺里资金的事了,之所以说有意思,是因为这个会计在法庭上自我辩护时称:“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一般的企业,要是会计挪用资金,没有归还,造成公司损失了,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只规定了,货币资产损失包括银行存款损失,且只明确了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扣除所需的证据资料。
那是不是就是说,对于公司被挪用资金产生的损失,就不能税前扣除呢?
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这条看,似乎公司资金被挪用,因为压根不会产生收入,所以不属于公司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那么,似乎就不应税前扣除。
但我们再看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如果认定被盗与公司产生收入无关,那么似乎按理来说,这存货被盗一样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实际上,税法上却认可其可以税前扣除。
为什么从表面上看,不允许扣除才对,实际上却又允许扣除了呢?
这里就要说到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非可控的风险了,作为一个企业,在经营中,难免会遇到比如被盗、自然灾害、资金被私自贪墨挪用等情况,这些都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或多或少可能会遇到的情形。
也就是说,这些情形,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产生收入,所必然要面对的风险和损失。既然这是企业经营当中必然可能产生的损失,除非企业不存在(也就不产生收入),否则,只要企业经营和产生营收,肯定会可能产生这种损失。
所以,这类损失,实质上,属于与企业经营和产生营收所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因此,自然能税前扣除。
作为财税人员,在税务机关来核查时,也就可以说:“税前扣除时我问过税法了,税法说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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