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改制重组新土增57号文件有新意
今天财政部网站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简称“57号通知”)。“57号通知”共9条,执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下是笔者的学习笔记:
一、“57号通知”发布的原因
此前,最近的一份对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2日印发的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原5号通知”)文件。“原5号通知”的执行时间是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因此,进入2018年“原5号通知”已经失效。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便有了“57号通知”的出台。
二、“57号通知”总体情况
“57号通知”共9条,比“原5号通知”增加了1条(对涉税主体的解释),除增加的第八条、第六条没有变化外,其他的7条在文字上都有一些变化,但“原5号通知”主要精神、规定没有变化。与“原5号通知”比较,“57号通知”条文更加严谨和明确。
三、逐条学习
(一)第一条
1.原文: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笔记
此条的两款都有文字改动。黄底字是改动的文字。蓝底字是“57号通知”新增加解释的地方。
新增的第八条明确,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从新的解释来看,“57号通知”的适用主体范围要比一些地方执行“原5号通知”要大,范围扩大的原因是新通知明确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原来在一些地方要求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也不得发生变化。
“原5号通知”中的“改建”在“57号通知”都改为“改制”,感觉这样用词更准确。
(二)第二条
1.原文: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笔记
投资主体存续,新增的第八条明确,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从新的解释来看,“57号通知”的适用主体范围要比一些地方执行“原5号通知”要大。
(三)第三条
1.原文: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笔记
对“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新增的第八条明确,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从新的解释来看,“57号通知”的适用主体范围要比一些地方执行“原5号通知”要大。
(四)第四条
1.原文: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笔记
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新增加的“作价入股”应没有特殊意义,但可明确排除债权性投资行为的适用。
(五)第五条
1.原文: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2.笔记
增加的“任意一方”,没有实质意义。
(六)第六条
1.原文: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2.笔记
此条没有变化。
(七)第七条
1.原文: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2.笔记
明确了新增的提交资料清单。
但保留了“等”字,仍不能控制各地增加资料的动机。
(八)第八条
1.原文: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笔记
新增加的一条,是对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关主体适用范围的接受。杜绝了各地人为解释问题。
(九)第九条
1.原文: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笔记
明确“57号通知”的执行时间为新的三年。
说明:以上学习笔记仅为个人的学习体会,如有各级财政、税务机关有解释,以官方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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