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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实务2:企业所得税纳税范围(要不要代扣代缴)

小陈税务 /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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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企业所得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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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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