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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实务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务4点

小陈税务 /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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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企业所得税
  • 纳税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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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法人所得税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企业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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