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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辨析三:纯开票公司虚开税额的认定

郑大世 /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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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正因为对于纯虚开公司的虚开税额的认定,如果简单的进项与销项相加,违背刑法公平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纯虚开的公司虚开税额的认定,一般采取虚进与虚出中税额大的一个作为认定的虚开税额。

    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纯开票公司的虚开税额认定的问题,比如甲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先采用买专票方式虚开100万,对应进项税额17万,然后又以卖票方式卖出,虚开金额100万,对应销项税额17万。

    这时候,如果仅按照票面税额来认定,那么甲公司虚开税额应为虚进虚出税额合计=17+17=34万。

    但是,这种对虚开税额的认定,是不是就是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合理的呢?

    我们都知道,虚开列入刑法关键是因为虚开会造成国家损失。而上面例子中,对于甲公司来说,其虚开行为只能造成下游企业少缴税17万,也就是说,最终甲公司虽然是既有虚进买票又有虚出卖票,但其最终只能造成国家损失17万。

    而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说,对于甲公司虚开的行为,其本身只能造成17万损失情况下,而如果让其承担34万的所对应的刑责,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同时,按照公平原则来说,如果有乙公司对外虚开税额为34万,造成国家损失为34万。而这时候,甲公司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为17万情况下,却要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4万的乙公司承担相同的刑罚,这很明显,也并不符合刑法公平原则。

    正因为对于纯虚开公司的虚开税额的认定,如果简单的进项与销项相加,违背刑法公平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纯虚开的公司虚开税额的认定,一般采取虚进与虚出中税额大的一个作为认定的虚开税额。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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