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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与内省两地工资个税怎么扣限额?

郑大世 /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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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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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西藏工资扣除限额是7500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两地工资,应合并申报,但假如两地的扣除限额不同,该如何扣除呢?

    比如全蛋同志每月既从合肥拿5000工资,又从西藏拿9000工资,而西藏工资扣除限额是7500,合肥工资扣除限额是3500,这时候,合并申报时,是按7500扣还是按3500扣呢?

    首先,我们从文件目的来看,毫无疑问的,之所以西藏按7500工资限额扣除后计算个税,那实际就是给的优惠。假如例子里不给全蛋同志按7500扣除,那很明显的就不符合文件的目的了。

    其次,从公平公正角度来说,假如张三是从西藏每个月拿9000,则肯定是按7500扣除,这时候,同样都是从西藏拿9000工资,如果张三能按7500扣除后缴个税,全蛋同志却只能按3500扣除后缴个税,这很明显的不符合税法公平公正原则。

    总结:无论是从文件目的来说,还是从税法公平公正来说,既有从西藏获得的工资,又有从内省获得的工资下,在合并申报时,应按7500扣除限额扣除计算个税。

    附:西藏企业个税扣除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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