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撤资还是股权转让?

郑大世 / 2017-08-1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股权转让
  • 减资
  • 纳税筹划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实务当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一些企业正常进行股权转让时,不进行股权转让,而采用先撤资后由第三方增资入股的方式。

    在实务当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一些企业正常进行股权转让时,不进行股权转让,而采用先撤资后由第三方增资入股的方式,为什么会有这种操作呢?

    比如甲公司是郑大世税务咨询公司的股东,投资股本为500万,对应甲公司在郑大世税务咨询公司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如果甲公司正常按1500万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交(1500-500)*25%=250万的转让所得税。

    所以甲公司直接撤资,撤资中的未分配利润部分1000万元属于股息红利部分,相当于甲公司从大世公司分回的股息,免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甲公司就不需要交所得税,同时第三方丙公司再以1500万增资进入大世公司。

    这样一来,甲公司与丙公司都达到了效果的同时,甲公司不交所得税。

    但是,为什么要采用撤资的方式呢?既然股息红利免税,大可以大世公司先分红给甲公司,然后甲公司再股权转让啊。而且后一种操作比起前一种,更方便简单。

    这里面其实还是有其特殊原因的。

    首先,如果大世公司股东既有甲公司又有个人,那么先分红情况下,虽然甲公司分红免税了,但是个人股东分红就需要交税了,结果很可能会引起个人股东的反对。

    其次,假如甲公司持有的大世公司股权可能存在权利瑕疵情况下,第三方可能不会太愿意直接购买该股权,以免卷入可能的股权纠纷当中。而这时候,甲公司直接撤资情况下,第三方增资所获得的股权是相对纯净无争议的股权,一定程度更符合第三方的意愿。

    虽然这种先撤资再第三方增资有其优势,但同样有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在甲方撤资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第三方增资,或者对增资提出其他要求,导致第三方增资形成阻碍。

    因此,对于究竟是采用撤资方式还是采用先分红再转让股权方式,还需要视公司具体情况,以及股东情况,最终确定一个综合性方案。(而这里面,对于综合方案的设计,比起一般仅考虑税方面的方案,税务律师往往会更加的综合,从股权公司法层面和税收层面综合考量。)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