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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涉嫌逃税一百亿元,你相信吗?

赵清海 /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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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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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贪便宜是人之常情,但是稍有不慎,则会贪出刑罚来。

    贪便宜是人之常情,但是稍有不慎,则会贪出刑罚来;我们看看实务中常有的模式:

    李四欲从A公司采购货物,但是李四不需要发票,于是委托B公司代购,代购情况下李四所需支付的款项反而小于李四从A公司处购买;

    比如:李四从A公司购买的价格为117万元(价税合计),而从B公司处购买则只需要113万元,为什么呢?因为:B公司从A公司购买过来的价格为117万元而倒贴了4万元,但是却获得了税额17万元的进项税额。我们看看某中院的判决是如何评述的: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四向A公司购买K货物,李四无需用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李四为了帮助张三的B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知B公司无需购买K货物,仍以B公司的名义向国鲁公司购买K货物,李四通过B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K货物直接由罗永合接收,罗与企仞公司之间对该豆油无交易行为,整个过程形式上是由B公司向A公司购买K货物,并获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质上是李四向A公司购买了K货物,而让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B公司开具了不具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李四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这个案例的确吓了我一大跳,为什么呢:

    1.如果我去K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本来价格为117万元,如果不要发票,则只需要支付113万元。要是检方指控我说,该案我本来无需从K公司购买该批货物,完全可以从W公司购买该批货物,我岂非成了虚开?

    2.如果我打算去苏宁电器买一部手机,原本价格为11700元,可是有B公司说可以帮我代购手机,价格为11300元(不开发票)。那么我也岂不成了虚开?

    该案释放一个强烈的信号,如果一个有人给你代购而不给你发票,则你随时陷入虚开的风险

    3.这个案例最恐怖的是,将会冲击隐名代理制度。

    我认为,本案仅仅是一个B公司的逃税行为。

    这个案例值得我们深思,深思的是:税收实体法调整的是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之后的税收征管关系,而不是调整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法不应去评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应该设立,而只能回答设立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后该如何征税?权利义务设立且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税收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尚未介入,税收实体法凭什么去评价呢?而纳税义务一旦发生,则税收实体法只能回答该种法民商法律关系该如何征税,而不得评价这种民商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合法。

    按照该文判决的观点,我认为任何一个公司都至少每年逃税100亿元,因为:该公司没有赚取到原利润+400亿元李润的总利润,本质上是一种逃税行为;不赚取这么多李润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100多亿元的税款。你公司没有赚取到400多亿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逃税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观点,贵公司涉嫌逃税罪;贵公司本来可以赚取400亿元利润的,结果没有赚取这么多利润,是逃税;贵公司这个货物本来只需要卖五元的,结果卖成了500元,是虚开!

    赵清海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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