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彼岸:巴菲特的午餐吃出累累税收问题!
据ebay网站消息,持续五天的2017巴菲特午餐拍卖刚刚落下帷幕,由账号为s***l的用户以267万9001美金(约合人民币1821万元)拍得。
假设中国有个“菲巴特”先生拍下了与“巴菲特”先生“共进午餐”的机会,“巴菲特”先生收了1821万元,这是什么性质所得,这个业务是“巴菲特”先生的公司所得还是“巴菲特”个人所得?如果个人所得,按什么项目交个人所得税?
这是个美国所得税领域的问题,但是本文就按照我国税法思考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靠一下税法规定,貌似没有项目叫“吃午餐所得”,万一税务部门认为这是“劳务报酬所得”怎么办?
算得上“劳务报酬”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税务局说,巴菲特先生实质上通过午餐时间提供投资“咨询、讲学”嘛,当然算劳务报酬!
巴菲特先生说#%^*@#$
我们很多“巴菲特”先生会挣钱,但是缺乏事前规划意识,往往是“饭都吃了”才知道有税收这一问题,吃饭之前完全不知道。
会计有三种,第一种会计算事前账;第二种会计算事后账;第三种会计干的“檫屁股”的活。事前算账叫智谋,尽量事前算。每个企业都需要有不做凭证的会计!
仅仅是个税?NO,巴菲特先生还要考虑增值税!
问题是,按什么税目计算?
这个要研究财税【2016】36号文,有读者或许问,上面不是研究过税目了?不,桥归桥,路归路,个税有个税的框,增值税有增值税的框!
笔者去年就建议财税类咨询公司或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个名称叫“36号文”,今日查工商信息登记,“36号文”还没有注册,不过这位仁兄的门市部不注销可能都做上市了,直接的“营改增”概念股!
笔者将“巴菲特”先生的午餐涉及36号文风险点大致梳理一下,各位请看:
税目很复杂。
还有个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可是中国的媒体都大篇幅报道“菲巴特”先生和“巴菲特”先生的午餐了,还算“完全在境外发生”吗,已经波及境内了!有可能:
支付这1821万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呢!这又是一项税法“设定义务”!
接下来,“菲巴特”先生拿着单据回公司入账,会计傻眼啦!
第一: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因为企业所得税法有一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算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吗?
第二:取得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进项,可以抵扣吗?这时候税务局会不会说这笔进项是“吃饭”的钱,不可抵扣进项?
2017某月某日,“菲巴特”与“巴菲特”吃午餐,会计卒!
写这篇文章有玩笑成分,想表达的是:税法越来越复杂,可是越来越与商业模式创新不协调,新商业模式较难适用税法规定,涉税风险大,涉税风险在阻碍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关于增值税简化的思考,欢迎阅读笔者另外一篇文章:《致总局:增值税能否换个思路玩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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