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无处不在的风险
虚开,有时很像没有准头的机枪子弹,不知道下一个中枪的是谁。以下案例供读者朋友思考:
1.风险已经降临的开票:
案例一: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中间人是张三,a、b公司签订合同,由张三代为将货物提到b公司,途中,张三将货物销售给了散户;然后从另外的散户处收购了一批同样的货物交付给b公司,谎称为a公司发送给b公司的货物。该案例中a、b公司幸运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深谙法理、取证细致,而没有让无辜的单位和个人遭受冤枉。
案例二:张三以a公司的名义进口某一批货物,以a公司的名义和外商签订合同和申报进口,但是并未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海关将缴款书开具给了a公司,张三代a公司缴纳了增值税税款,a公司据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该案,原审法院以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该案正在继续审理中(读者不必因此恐慌,笔者相信法检的职业操守是有错必纠,因为:该案中缴款书只能开具给a公司并由a公司抵扣,当然公司没有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实务中企业不要这么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b公司从a公司采购10万吨货物,货物在w港口,b公司将该批货物确认所有权转移后,倒手销售给了c公司。事后得知,该批货物是由c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然后a公司再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c公司。突然,b公司接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说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发票已经证实为虚开的发票。
以上三个案例是现实中的真实案例略为改编,但是下面这个案例更加引人深思:
2.稍有不慎随时面临风险的开票
(1)a律师事务所为b公司提供律师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200万元,b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后,a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律师为b公司提供律师服务,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200万元。孙某某刚刚提供服务不久,即从a律师事务所转所至k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对b公司提供的绝大部分律师服务是孙律师在k律师事务所期间完成的。
(2)a律师事务所为b公司提供律师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300万元,同时约定,在律师正是开展工作之前b公司问题已经解决的,律师费不予退还。本案中律师费发票如何开票?如果尚未开始律师工作,b公司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呢?如果指派的律师刚刚开始工作,b公司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呢?
(3)a律师事务所为b公司提供律师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300万元;a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将其中的对账部分以及大量可替代性的工作外包给了k公司,并向k公司支付了费用80万元。a公司负责法律问题上的把关和k公司交付的成果的审查。该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4)广州a公司委托广州b公司从新疆运输3000吨货物到广州,b公司接受委托后,发现c公司正好有一批空车将从新疆来广州运输货物,于是:b公司让c公司的这批空车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从新疆运输到了广州。该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5)张三有一批货物要储藏在a公司,由于b公司和a公司关系很好,于是,张三找到b公司,b公司告知a公司,自己要储藏一批货物在a公司。仓储费用由张三打给了b公司,b公司支付给了a公司,随后,b公司用自己公司的车辆将货物运输到了a公司仓储。本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以上案例,供读者朋友思考!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