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修订通过的一点小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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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修订实际来自于《慈善法》第八十条: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以下非人大常委会决定原文
预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也会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盛霖透露,这一条拟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预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很快也会跟进。
小思考:
这一修订实际来自于《慈善法》第八十条: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而新所得税法实施日表述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感觉在衔接上存在一段时间差。
1、
目前进行2016汇算清缴适用吗?若适用,仅适用从2016起的捐赠结转三年扣除还是前推三年也适用,无论如何,都突破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2、
若当前进行的2016汇算清缴不适用,则实质上晚于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具体落地细则,需要持续关注国家后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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