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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应税项目所得能否弥补免税项目亏损?

郑大世 / 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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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税项目
  • 弥补亏损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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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来项目就亏损了,反而交的更多,这很明显与国家给企业减免的文件目的相违背。

    这其实是个老问题了,然而这块,还真的是有很多人不清楚的,所以呢,大世今天就和大伙来说道说道。

    当然,光说肯定没用,所以还是先举个例子吧,假设大世农林公司有两个项目,一个是蔬菜种植项目,免企业所得税,2016年该项目收入是1000万元,成本是1200万元,这项目亏损了200万元;同时还有个卖电脑的项目,不免企业所得税,2016年收入2000万元,成本费用1700万元,这个项目利润就是300万元。

    现在问题来了,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直接按300万元利润计算,还是把300万元弥补免税项目的200万元亏损后,余下的100万元计算呢?

    有人认为,应按3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即不得把免税项目的200万元亏损弥补抵销应税项目的利润。

    而依据呢,也很简单,一是以前的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二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认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例会按下图填列:

     按下图填列

    而因为企业所得税填报说明里规定,第七行的数(即-200)等于A100000表第21行。即如下图:

    如下图

    因为减的是负数,所以要调增,说白了,就是在正常的会计利润100万基础上调增了200万元,所以等于是不允许免税亏损弥补应税所得税,还得按300万计算企业所得税。

    那么上面的推理是不是正确呢?

    首先,我们按法理来说,国家出台政策给项目免税的目的自然是为了鼓励项目,扶持特殊项目和企业,结果,如果不给弥补的话,那本来企业不享受这优惠的话,2016年只需要按100万利润交所得税,而享受优惠,反而要按300万交所得税,要知道,本来项目就亏损了,反而交的更多,这很明显与国家给企业减免的文件目的相违背。

    其次,总局的所得税填报说明仅仅是说明而已,是不能违背文件的,比如总局所得税表A107020的填报说明就不能违背总局项目减免税的文件,因为本身填报说明就是为了执行文件,而不是来另行来违背文件。

    再次,上述认为不能弥补的依据无非两点,而第一点,所依据的国税函[2010]148号早已废止,不再适用,拿废止的文件当依据,这明显与依法治税相违背了。

    而对于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实质上有个大误区,即认为第七列等于第六列,实际上填报说明原文是:“47.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

    也就是说,要填的是实际享受的减免额,如果企业是亏损,本就没有享受,自然应该填零,怎么能填-200呢?

    综上,当年应税项目所得能弥补免税项目亏损。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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