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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转售还是代付?

郑大世 / 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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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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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与其认定为转售,不如认为是一种代付性质,更符合常理。这种代付,完全可以比照预付卡进行处理,即影院开普票给银行入账,且这个普票不需要计缴增值税。

    【题注】对于银行与影院约定,刷卡顾客少付款,差额银行承担如何税务处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人,今天大世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最近大世在查影院,正好碰到个和金融相关的问题:银行经常会和影院签订协议,比如一张电影票是40元,如果顾客是用的某银行卡进行刷卡购买,则顾客只需要支付30元,而另外10元,由影院和银行进行结算,银行承担。

    那么这时候,影院与银行究竟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发票又该怎么开呢?

    要知道,其实这种问题不仅仅是银行存在,还有很多企业做的活动都可能涉及类似的问题。

    首先,大世认为,要知道影院与银行如何处理,关键还是要分析这个银行承担的10元的影票的性质。

    现阶段很多影院对这10元开具专票给银行,而银行进行抵扣,其本质是认定销售部分服务给银行,而因此的话,给顾客的40元影票服务里,有10元相当于是银行转售给顾额。

    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转售呢?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如果销售的话,起码对自己销售的货物或服务以及销售对象要有一定的控制权,即能够知道自己销售了什么东西,知道销售给了谁。

    如果你说自己是销售,结果连销售给了谁,销售了具体什么东西都不知道,这种销售的认定未免太过搞笑与不符合基本的销售概念。

    也就是说,这种把前面的10元影票认定为是影院销售给银行,银行再转售给顾客的性质,与实际的情况和销售的概念明显是不符的。

    而大世认为,与其认定为转售,不如认为是一种代付性质,更符合常理。

    从本质上来说,这影票40元,其实不过是顾额购买影票支付了30元,而银行替顾额又支付了10元。这样的理解,远比转售的理解下,银行进项抵扣,同时计提销项要来的简单明了,也更符合常理。

    既然认定为代付更符合常理,那么影院与银行又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更合适呢?

    大世认为,对于影院来说,销售影票给顾客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计缴增值税,而对于银行来说,虽然是代付性质,但其本质不过是一种鼓励顾客使用本行卡的促销行为,因此,这10元应进行银行的促销费用,且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时候,发票又该如何开具呢?

    这里肯定有人会说,既然影院不属于销售影票给银行,干嘛银行还非要发票入账,其他结算单入账不也就可以了吗?

    大世认为,咱国家现阶段的以票控税已经可以说是深入极端到企业财务人员的骨髓了,可以说现阶段是无票不做账,尤其是银行这类大型国企业,更是如此,对发票更是看重的不得了,不管该不该开发票,都一律要发票入账。记得上次还听人说,有政府补贴,政府要企业开发票,才给发放补贴,其实质是一个道理,都是发票深入骨髓,尤其是深入政府国企业骨髓的代表现象而已。

    回到正题,可以说,在2016年第53号公告出台以前,对于影院来说,收到的银行代付的10元影票,要么开专票给银行,同时银行认定为转售;要么,就是直接以一般结算凭证让银行入账(这点估计是没几个银行会同意)。

    然而在53号公告出来之后,大世认为,这种代付,完全可以比照预付卡进行处理,即影院开普票给银行入账,且这个普票不需要计缴增值税。

    当然,现阶段,增值税开票软件里,“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仅只有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这三项,影院开普票开票软件上仍然还有所欠缺,但是这只不过是个小软件问题,只需要增值一项即可,算不上什么大问题。

    既然总局为了解决预付卡,能出53号文,为什么不干脆好事做到底,再加上一项呢?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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