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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辅导】过路费发票抵扣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唐守信 / 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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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路费
  • 发票相关
  • 进项税额抵扣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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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5月1日起实行的“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要点】

    1.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实行的“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注意要点】

    1.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可抵扣进项税的通行费凭据为通行费发票,如果取得的是财政收据等非发票是不得抵扣的。

    3.不同公路通行费的抵扣率是不同的。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引伸阅读】

    为了配合本次营改增工作,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近期出台的财税〔2016〕86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16〕47号,政策操作也保持不变。

    唐守信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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