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辅导】过路费发票抵扣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5月1日起实行的“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要点】
1.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实行的“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注意要点】
1.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可抵扣进项税的通行费凭据为通行费发票,如果取得的是财政收据等非发票是不得抵扣的。
3.不同公路通行费的抵扣率是不同的。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引伸阅读】
为了配合本次营改增工作,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近期出台的财税〔2016〕86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16〕47号,政策操作也保持不变。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