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人违法的法律你见过吗?
【题注】大世发现税务这块总是会出现些莫名其妙的专家论点、甚至于包括最高院的文件,如果按这些个论点、文件,那就是法律鼓励人不去遵守法律。
大世一直认为,法律嘛,肯定是为了让大家去遵守的,可是现在,大世发现税务这块总是会出现些莫名其妙的专家论点、甚至于包括最高院的文件,而这些论点、文件表面上看是很有道理一样,结果仔细想想,却是对法律的曲解,如果按这些个论点、文件,那就是法律鼓励人不去遵守法律。
例如《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有这么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法规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而正是因为这一条规定,很多税务机关都会比照执行,也就是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则视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然后如果造成少缴税款,直接按征管法六十三条的偷税中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处理。
表面上看,这一条似乎很有道理,可是仔细推敲,却足以让你大吃一惊。
假设有这么个情况:张老实和李滑头都是个体户,同样的少缴税行为,而张老实因为办理了税务登记,李滑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结果就成了,对张老实以偷税处罚,而对李滑头却按征管法六十四条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罚。
众所周知,偷税的定性可远比征管法六十四条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定性要严重的多。
比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是可能移送公安,涉及刑事犯罪的,而征管法六十四条不进行纳税申报可没有这刑事待遇;再者,对于偷税,按征管法规定,那是无限期追征,可是对于征管法六十四条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国税函[2009]326号,却是最多五年追征期。
也就是说,同样的一个行为,如果你遵法,像张老实那样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去办理了税务登记,那么你可能就是被定偷税处罚;而如果你不遵法,像李滑头那样,不按征管法办理税务登记,结果反而受到的处罚更轻,甚至于因为超过追征期而不用补缴税款。
一个最高院的文件,却规定,对于遵守法律的要重处,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要轻处,这岂不是鼓励大家去不遵守法律?一面大谈法治,一面出文件时不过脑子,鼓励大家去违法,试问,这样思路,法治谈何进行?
当然,令人庆幸的是,法释[2002]33号早已失效,然而,不幸的是,部分税务机关依然认为,虽然法释[2002]33号已经失效,但精神还在,所以依然采取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定偷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定偷税的处理方式。
在这里,大世必须说一句,与其说法释[2002]33号的精神还在,不如说是遗毒尚存,危害深远!
说完这个,大世再接着说说另一个例子:小头公司财务经理李大头,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业务招待费100未调增40,究竟算不算偷税?
大世发现,很多所谓税务专家认为,如果是李大头是不懂税收政策或者是理解税收政策有误的话,那么就不是故意在申报时不调增业务招待费的,所以就不属于偷税。
大世认为,这种观点和上面例子中,鼓励企业去违法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
众所周知,征管法必然是鼓励大家去学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的,不可能鼓励大家不去学习税法。
可是按照上文专家的论点,则成了,如果同样一个行为,你学习了税法,那么因为你知道,结果申报时没有调增,属于故意,所以是偷税,如果你不学习税法,那就成了政策不懂,所谓的理解失误,不存在故意,所以不是偷税。
如果这种专家观点横行,那么是不是以后大家都以不学税法为荣,以学税法为忌了?
是不是以后企业招聘税务经理,会问,你懂税法吗?
懂?对不起,你懂会造成同样行为,让我们企业被定偷税,所以不需要你。
不懂?好!要的就是不懂的人!
当然这里为了防止偏题,关于故意,以及虚假纳税申报的论述就不展开,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征管法释义中关于虚假纳税申报的解释,以及刑法中间接故意里面,对于推定明知的判断标准。
总之,在我们执法时,如果不去更深入想一下,仅仅为了自己执法方便,像前文第一个例子与第二个例子一样,该罚不罚;不该重罚,反而重罚。最终结果,只能是鼓励大家违法,鼓励人人不去守法。
好人倒霉,恶人得利,不知道,这是不是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专家们所需要的结果。
如果我们还是如此随意,尤其是法律不能彰显公平与正义,仅仅为了一些个人目的,来曲解法律,最终只能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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