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保险赔付怎能盲人说象!
【题注】关于保险实物赔付的问题,说实话,大世本来是不想再说了的,毕竟是个简单问题,然而事实却大失所望。
关于保险实物赔付的问题,说实话,大世本来是不想再说了的,毕竟是个简单问题,不过后来发现,很多非法律财税人,实在是对法律的解释过于勉强,说的直白点,就是一叶障目,根本是不懂基本的法学解释方法论。
问题的起因呢,还是某省税务局的答疑:“保险公司以购进的货物或劳务进行保险赔付是否应视同销售?相应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货物或劳务赔付,是一种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行为,属于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范畴,而不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无偿提供劳务,其理赔支出实际已包括在保费收入之内。因此保险公司提供货物或劳务赔付不应视同销售,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大世给大家翻译翻译:张三买个车,然后花上一万块钱投保,车因意外报废了,保险公司赔个新车给张三。在这里,赔新车给张三,不用按销售缴增值税,同时保险公司把车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
早在这个答疑出来,大世就很明确的说了,某省是压根不懂保险法。保险法说的很清楚,保险公司赔付的是保险金,是钱,是货币!至于后面的所谓实物赔付,只不过是打擦边球而已,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把保险金(钱!)付给张三,然后张三再拿这钱从保险公司买车!
这本来是没啥争议的问题,结果很多人还是弄不明白,比如有人说,这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认为,这里面的赔偿既包括货币赔偿,也包括实物赔偿,所以,保险实物赔付是合法的,而营改增36号文又规定了,保险赔付不缴增值税,所以,实物赔付不用缴增值税。
在这里,大世只能说,没系统学过法学和真正系统学过法学,这区别真心是个大啊!
为什么?听大世给大家分析分析:
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从意思上看,可以说是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就是保险赔付包括赔偿以及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赔偿和给付保险金属并列关系。第二种理解呢就是,保险赔付包括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
那么,究竟哪种理解才是正确的呢?我们知道,按照最基本的法学解释方法来说,当一个法条仅从文义字面看有歧义时,我们就需要从整个体系、历史、释义等多个方面来确定法条所要表达的正确意思。
我们先从体系上来说,保险法的总则第二条,对保险专门进行了定义,即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个法律中,总则往往是提纲概要,引领法律规范全文,而在保险法总则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中,很明显的,意思是: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
同时,我们可以看看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在第十八条,我们可以明显看到,保险合同同样的,必须要规定保险金的金额以及保险金的赔偿和给付办法。也就是说,一个保险合同当中,必须规定保险金(也就是钱!)而不是规定实物赔偿!
从保险法体系中第二条和第十八条,都很明显的说明,保险赔付的是保险金,是钱!而不是所谓的实物!
事实上,保险法第十条之所以规定有赔偿和给付之分,是因为对于财产保险,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所以称之为赔偿保险金;而对于人身保险,由于人身的价值是不能通过金钱进行衡量的,因此只能是给付保险金,而不是赔偿。
正是因为这种赔偿与给付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对应,才有后面保险法第十条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这一区别开的立法文字表述。
在这里,可能会有人提出疑问:既然保险法规定是只能赔付保险金(货币!),为什么实际当中还有保险公司涉及实物赔付呢?这些保险公司是不是违法呢?
在这,大世可以说,这些保险所谓的实物赔付,不过是法律边上的擦边球而已。也就是说,这些实物赔付,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保险赔付,而是投保人一种半自愿式的购买实物而已,虽然形式上表现为保险赔付,而实质仍然是一种买卖。
由于法律上并不严格禁止这种自由买卖行为,毕竟只要不违规扰乱市场和损害投保人利益,投保人自愿拿赔付的保险金来购买实物或服务属于市场自由。
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对所谓的保险实物赔付的本质,应该了解的一清二楚了,而这种实物赔付,既然实质上是投保人拿保险金购买实物,自然卖方(保险公司)要交增值税无疑了。
只是可惜,这年月,真正用心去看看法条的人太少,各路人士(尤其是某些税务部门)以盲人说象的态度来应对营改增保险问题,实在是让人失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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