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就是商人 对商人要用商人的管理方法
我来说说这个审计行业的责任问题。
为了防止大家打口水战,我想提出几条基本原则,有谁不同意这几条原则的,咱们就来谈原则;有谁认为要加一条原则的,咱们就加一条。这些基本原则内部是自洽的,互相不冲突。
• 审计行业基本原则零:(最重要的原则)公众对审计师的期望决定了审计行业的短期走向。审计行业的长期走向(十年以上)由以下基本原则决定。
• 审计行业基本原则一:审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对于管理层就是一个威胁。这种制度安排是代理人理论下的合理安排。
• 审计行业基本原则二:审计师是商人,他们要赚钱,而且最好成本低,风险低,而且利润高。
• 审计行业基本原则三:审计师的工作有天然局限性-没有政府的强制力去搜集第三方信息。但我不认为工作时间短必须在规定期限交报告是这种"天然局限性",因为对于这些,审计师完全可以拒绝客户重新安排审计工作。为了赚钱或者生存而不拒绝是出于基本原则二,而不是"天然局限性"。
由基本原则三可以推出,审计师的责任应该仅限于工作尽责,而不是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
• 审计行业基本原则四:判断审计师是否尽责是复杂的事情,不是一般公众在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就可以做出的。
目前想到的就是这些基本原则。
对于审计师能做什么,我认为,如果审计师只核对报表总帐明细帐,而不对任何舞弊负责,那审计师的地位和存在的意义就都成问题了,也违反上述基本原则一。
但是,审计师对待舞弊的方式,可能不会是一种“反贪群英”的形象,因为这不符合上述基本原则二。审计师发现或者感觉到企业内部可能有舞弊等高风险的事情,会“用脚投票”,商人讲的是和气生财,我干嘛要搞得别人下不来台呢?自己还费时费力。仅仅为了一个社会名誉而把舞弊挖出来,不符合审计师的成本效益原则,李金华可以这样做,而且也应该这样做,因为他是公务员,是纳税人出钱养着他。
至于很热闹的D/KL事件,我想上述的基本原则三和基本原则四可以概括我的看法。很多人可能倾向于认为在这个事件里,审计师并没有“尽责”,我觉得搞清楚这个问题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我的基本原则零已经说了,短期(比如三五年内),公众觉得你审计师有错,你就是有错了。退一步说,即使审计师在这个事件里非常非常“尽责”了,也仍然可能出事,以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公众多半也仍然会认为你审计师有责任。所以,类似这样的事件,我认为要想理解其本质,要更多参照基本原则二。既然你审计师是商人,想赚钱,就要懂得“富贵险中求”。遇到一个高风险的客户,要么你闪了不做;要么你做这样的客户,但你要准备好有一天会在这个客户身上出事情。这世界是公平的,不会什么便宜都让你占着。反过来从社会公众和监管当局角度说,如果也能这样思考问题,就可以重罚审计师,让审计师掏钱来赔偿,这样也会让审计师的商人头脑算计清楚,高风险的客户的风险到底有多么高!这事实上相当于让审计师来做这个会计报表责任险。
让事务所关门这样的处罚一般来说是没有必要的,除非某事务所屡教不改,其“富贵险中求”的商人思考模式出了问题。不按游戏规则玩游戏的人是要被踢出局的,但能够按游戏规则玩游戏也赔得起的玩家就应该被保留。
如果真能建立这样的反馈机制,高风险客户就不得不付出较高的审计费而抵消自己的高风险。这样,市场机制里的价格信号就起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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