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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收款开发票,税局不要递棍子!

郑大世 /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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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财税
  • 房地产营改增
  • 预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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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作为税务部门,要做的,就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其他部门,哪些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合理的要求,是需要修正的。而不是一味的妥协

    【题注】最近,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发票的事,可以说是各地标准完全不一,有的省市税务局是给开发票,有的是不开发票,搞得纳税人是无所适从。

    最近,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发票的事,可以说是各地标准完全不一,有的省市税务局是给开发票,有的是不开发票,搞得纳税人是无所适从。

    但在笔者看来,有的省市税务局这种给开发票的规定,表面上看,是方便了纳税人,其实,是在变相递棍子!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很多省市的银行并不需要个人办贷款买房开始时提供发票,其次,部分银行还有公积金中心这种五一后,个人买房贷款要发票的要求,完全属于不合理要求,就和以前要开证明“你妈是你妈”一个样。

    为什么说是不合理要求呢?我们先看这些贷款部门要发票的理由:防止虚增首付款,导致多贷款;或者没有首付款下,虚假首付款,来贷款。

    那么,要了发票是不是就能防止造假了呢?在过去,确实有这功能,因为过去,营业税时代,你首付款在发票上开了多少,开发商就得当月要缴多少税,这样一来,如果开发商想配合个人在首付款上造假,就得承担一定的税款代价,从而增加造假成本,减少造假可能性。

    但是,营改增之后,按照现在部分省市税务局的做法,那就是,按零税率开发票或者回冲红字票,这样一来,完全不存在承担税款代价造假成本的可能性,这时候的发票,和开发商开出的收据,作用上没任何区别。

    很明显的,在营改增后,贷款部门要求提供预收款发票,没有任何促进作用,唯一作用,就是让个人多跑几次冤枉路,让企业多开几次票,空耗成本。

    同时,36号文和《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发票,而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并未发生,所以不需要开发票。这种开发票的要求,本身就不合法。

    原本,作为税务局的我们,应该理直气壮的告诉纳税人,这些贷款部门要预收款发票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是要改的!

    结果,我们却变着法的递棍子,向贷款部门陪着笑脸,让个人去开发票!

    是的,表面上看,我们是方便了纳税人,可是,实际上,我们只不过是纵容了某些部门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而已。

    试想下,你作为企业也好,作为个人也好,你是希望买房贷款时,拿着收据就能办好,还是希望多跑几次,开发票,然后才能办好房贷?

    而原本,作为个人,你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贷款部门,你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你们得改,法律规定了,不能开发票!结果呢,部分省市税务部门却把你的“理”打着方便的帽子,给悄悄弄没了......

    当你办贷款,理直气壮说规定不能开发票时,人家拿着税务局的规定,告诉你,要开发票,因为税务局规定了!于是,你又得再跑上几次路!

    营改增,从来就不是仅仅税务局的事,其他部门那些不符合营改增后法律规定的要求,本身也需要进行修改,这才是真正服务百姓,服务纳税人,而我们作为税务部门,要做的,就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其他部门,哪些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合理的要求,是需要修正的。而不是一味的妥协,打着服务纳税人的幌子,结果却不过是变相纵容一些部门对百姓的不合理要求!

    最后,要为沈阳公积金中心点个赞!没发票,也能办贷款!

     

    沈阳公积金中心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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