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要逼我先开票?
众所周知的,无论是36号文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都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本无可厚非,可作为税务部门,在纳税人纳税义务没有发生时,反而强行要纳税人先开具发票,变相让纳税人提前缴税,那就实在是说不过去了。
房地产销售,属于不动产销售,依据36号文中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没合同的,按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当天。
而对于房地产公司收到预收款,36号文并未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此时,纳税义务没有发生,房地产公司不应纳税。而因为企业一般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才开具发票,所以,对于房产公司来说,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自然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可是,最近笔者看好几个省市,出的所谓指导文件,却规定,房地产公司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开具发票,这不能不说,实在是个奇景。
先开具发票,这是企业的自由,而不是义务,结果,某些省市税务部门却强逼企业先开发票,笔者实在不知道,这种强逼性指导,到底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
当然,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因为售房特殊,因为买房人在交预收款时,要发票,所以我们税务局才规定让房产公司提前开发票的。
这种理论看起来好像是非常有道理,可是,今天是买房人要发票,你税务局就不用顾法律,逼着企业提前开,明天人家买大饼,税务局是不是又要逼着卖大饼的提前开票了呢?
税务局是干什么的?难道是保姆?可就算是保姆,这做事也得依法而行吧?究竟是哪一条法律,哪一个文件,赋予了省市税务局权力,可以逼着企业提前开票了呢?
再者,就是退一万步说,人家买房要发票,那是人家买家和卖家的事,卖家要是不提前开票,你买家可以换人啊,市场自由,自然有卖家愿意提前开。
这是人家买卖双方的事,你说你这税务局非得要管到里面,是个怎么回事?
一方面,你逼着企业提前开发票,另一方面,企业因为提前开票,要提前缴税时,你是不是要站出来说句话?
中央的大领导说过多少回了,我们要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没有法律依据的事不能干,更不能把政府的权力之手伸的太长,不能市场上所有事都管着。
可是,看看部分省市的税务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敢把手伸的这么长,这是典型把中央领导的话当成耳边风,股后屁了?!
对于那些个逼着房产公司收到预收款就得提前开发票的税务部门,笔者想问一句:你凭啥要我先开发票?是哪条法,哪个文件给你的权力?
奉劝部分税务部门,市场的事,交给市场,你做好自个份内事,依法而行,就是对国家,对百姓最好的服务了,至于其他,真心用不着您老操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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