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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省局一把手点赞的好文:听老稽查讲核定之战

郑大世 / 20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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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征收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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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大世说法,为大家带来一篇老稽查与纳税人的刀锋相见!

    这天大世闲着,听老赵讲当年那场核定之战。

    要说这老赵,据说本来是搞刑侦的,后来不知怎么阴差阳错地进了税务局。老赵其实一点也不老,不到四十岁,在税务局,这年纪算是轻的,但他平日里处事老道,观察入微,所以,咱也叫他老赵了。

    老赵在当地税务局算是个稽查老杆子了,论经验和业务,那都是杠杠的。但说起当年那场与企业的核定之辩,也不由得说上一句惊心动魄了。

    几年前,老赵正好稽查一个房地产企业,这一查,发现这企业把一幢大楼仅仅按每平方米3000元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而当时,同一地段售价最少也得6000元每平方米。

    老赵作为老稽查,那肯定不能放过了,就这价钱,不是明显想着少缴税嘛,肯定不行!

    怎么办?核定价格,补税。

    看起来这事很简单是吧?要是这企业就这么把税给缴了,事确实算是很简单,后来也就不会有这核定之战了。

    要说这企业,也不是吃素的。要知道,如果真按6000元每平方米算,企业可得补六七百万元的税款,这数字放全国不算大,可对于企业来说,那也不是个眨巴眼的小数。

    于是呢,这企业便请来了当时某个著名的税务专家,为企业出谋划策。

    经过多轮间接的交手之后,终于,老赵与这专家面对面的交锋便正式开始了。

    当时的情形,按着老赵的形容,是这样的:一个会议室,左边是企业管财务的副总以及专家,两人一脸肃穆,而右边呢,就是老赵和另一个检查人员小丁。

    小丁是才入税务局的新兵蛋子,在这种真正看实力的大场面,自然是帮不上大忙了,所以,实质上,还是老赵一人应战。

    一边是西装笔挺的专家,一边是穿着短袖的老赵,这交锋还没开始,从气势上似乎专家就把老赵给压下去了。

    对方专家首先发难:“稽查认定我们这幢楼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但是在征管法相关规定里,并没有规定什么是明显偏低,补税应该讲求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稽查局以什么来认定我们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总不能是主观判断揣测吧?”

    正所谓行家一出口,就知有没有。老赵一听就知道,这专家看样子真有几把刷子,开口就抓软肋。确实,税收征管法从没明确规定这价格明显偏低中的明显到底是多少。不过,老赵也不是吃干饭的,光凭着这一问,就想把老赵问倒怎么可能?

    “的确,必须承认,征管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低多少才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老赵清了清嗓子答道:“虽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其他类似法规里都有相关规定。”

    老赵一连举了几个例子,比如,《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法释5号)第十九条就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老赵说:“对于明显偏低,这些文件应该算是有参照性了。当然,就算退一步说,不参照这些文件的规定,那么对于偏低,也可以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来判断。贵公司这幢楼同一路段的价格最低为6000元每平方米,但实际上你们公司仅仅按3000元每平方米出售,价格已经低出市价一倍。相信让任何一个正常人来判断都会认定这属于明显偏低了,所以,即便是起诉到法院,你们公司这幢楼售价也应属于明显偏低。”

    老赵说完瞧了瞧对面的专家,发现对方并不为所动,似乎是早有所料,看样子对方也知道在这个问题上作深究意义不大。

    “那我们退一步说,即便认定我们公司价格偏低,但是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才允许进行核定。”专家与企业副总之间交换了下眼神,接着说道:“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行政处理处罚,应由行政机关举证。但是,稽查局以什么证明我们是无正当理由呢?”

    “呵呵,首先,我要纠正一下你们的说法,不是认定你们公司价格偏低,而是明显偏低。”老赵把“明显”两个字重重地加了个音。凭着多年和企业打交道的经验,老赵知道,在谈判时,适当的强调关键字还是很重要的。

    “其次,我们来说说举证规则,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原文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从这句话里可以看到,我们税务机关只需要证明价格明显偏低,而对于正当理由的提出,本就应是纳税人的责任。要税务机关去企业找找,有没有正当理由,再核定?这本身就是对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违背,也是不切实际的。”

    “再次,我们首先认定你们价格明显偏低,这违背经营常规,只要你们没有提出理由,我们自然认定为没有正当理由了,所以,这提出理由的举证义务,本就应由你们承担。”

    老赵说完,看了看对方副总,又看了看专家,发现这专家果然是牛,竟然还是不动声色,这时老赵心里不由打起了鼓,难不成自个刚刚的理由,这专家早就已经想到了,所以才不惊不讶,不反不驳?

    “既然说到正当理由,那想请问下,究竟什么理由才是正当理由呢?这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总不能到时我们提出认为是正当的理由,结果你们一句不正当,就给否掉了吧?要真这样,没个标准的,那我们提出再多理由,又有什么用?又怎么能让人心服口服呢?”这时候,就听到专家再度发问。

    老赵心想,这人还真是老手啊,什么是正当理由,还真没听到过确切解释。这想归想,话还得说,谈判交锋讲气势,可不能怂。

    “所谓正当理由,我个人认为,就是真实、合法、合理的理由。”老赵想了想,答道。

    “那什么是真实、合法、合理的理由?”对方立马追问,大有穷根究底之势。

    “真实,就不用说了,就是你这理由得是真的,要是假理由,那也就是不存在。既然理由都不存在,那何来的正当?合法,就是理由所对应的事实得是合法的,你要是不合法,你这理由再真实、再合理,那也不是正当理由!”

    这税务专家反问道:“那请问下什么是合理呢?我这老板和别人关系好,所以低价卖,算不算合理呢?”

    老赵回道:“所谓合理,我认为应是合经营活动的理,而不是合社会生活的理。税收核定本身就是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自然只能是符合经营活动的理了,你这老板和别人关系好,你是赠送给人也好,低价卖也好,那是老板的自由,但是,关系好和经营活动可没半分关系,自然在经营活动上不合理了。”

    专家听完老赵的叙述,紧绷的脸一下松了下来,似乎是大局已定的样子。老赵凭着细致的察言观色,终于发现不对,在被对方一连串的追问下,节奏不对,完全是跟着对方节奏来,被动应答啊。

    “既然是这样,那请问下,我们公司早在5年前,与购房公司专门签订了一份关于这幢大楼房产的远期合同,当时这路段的房价在2000元每平方米,我们公司担心5年后房价下跌,为了保险起见,与购方公司签订合同,约定5年后以3000元出售,这应该是符合经营活动的理了吧?如果这都不算合理,那市场上的期权也好,远期合同也好,岂不是都不算合理了?”专家说着,把早已备好的相关合同,还有对应的地段当时估价材料递了过来,“既然理由合理,那是不是有正当理由了?是不是就不应该核定了?”

    老赵把这合同一翻,心里是一万只马在奔腾啊,怪不得前面自己说这么一大堆人家都没反应,原来是挖好坑等着自个跳呢。先以一些不是关键的争议来分散注意力,降低你的警惕性,接着是慢慢套话,最后再来致命一击。

    老赵边仔细翻着合同,边用余光瞄了下专家和副总。不对!按理此时对方应该是胜券在握,怎么自己看合同时,这副总脸上的笑意就收敛了,反而似乎有些——紧张?对,就是紧张!

    5年前?5年前?老赵在脑子里快速运转着5年前的情况:5年前,这路段所在片区据说政府是准备作为商业区进行规划,这也是当时这家公司要拿这路段地块的主要原因,再傻的人都知道,这路段以后肯定要暴涨,可这公司签的远期合同,分明是怕这路段要跌,所以来个保值。在所有情况都指向要涨的情况下,这公司怎么会反其道认为要跌?太不符合常理啊。再说对方的那个买家公司,5年前无论是发展规模也好,经济状况也好,似乎都没必要在这处地段购房。

    疑点太多!

    老赵一边假装认真看着合同,一边快速思考着对策。

    “这合同是原件对吧?”就听老赵随口问道。

    “对,是原件。”

    “嗯,我看也是原件,这上面还盖着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呢。”老赵缓缓抬起头,嘿嘿笑道:“你们听说过书迹时间鉴定么?”

    专家听到这句话,脸上突然惊慌了一下,虽然这表情是一闪而逝,但对于一直全神贯注看着对方面部表情的老赵来说,自然看得一清二楚。

    这合同是假的!老赵到此已经十分确信了。

    “所谓书迹鉴定,方法很多,主要是对于书写时间,纸张出厂时间,包括上面打印的字的时间,都是可以鉴定出来的。”老赵一边慢慢说着,一边有意无意地用手摸了摸纸张。如果真是假合同,相信这公司的人不可能还专门找个5年前的纸来打印,这可能性可低得很,毕竟懂税收业务的人多,可懂得刑侦的又懂税收业务的可没几个。

    “如果能够主动自查,补税的话,其实依照行政处罚法,是可以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老赵接着说道:“而如果积极配合,最终也是可能不予处罚的。但是,如果故意不配合,同时伪造证据,一旦被发现,那可是要从重处罚,甚至给予少缴税款5倍的罚款。”

    “这合同原件,一会儿我们会办理调取证据资料手续,暂时拿到税务局去,我想你们应该会配合我们的吧?”

    这时候,就看到先前一脸紧张的副总经理,终于坐不住了……

    “大世知道这案子最终结果么?”老赵说到这,抬起头笑着问道。

    “应该是企业自查补税,然后不予处罚吧?”大世试着回答道。

    “确实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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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    段   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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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点不明白的地方,既然知道那合同是伪造的,那去做个笔迹时间鉴定不就行了,到时候定个偷税完全没问题呀,为什么还先让企业自查呢?”

    “这你就不懂了吧,笔迹时间鉴定,那是吓唬外行的。首先,这种鉴定耗时长,咱是查案子的,也得讲个效率啊。其次,如果真这么干,罚人家企业个四五倍的,那企业必然会想着法的诉讼了,万一再提出个啥新的正当理由,到时又是扯不清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其实这书迹鉴定,并不是万能的,可以说,是有误差的,内行人都知道,这种误差小的几个月,多的两三年都有可能,根本没有哪个鉴定专家敢打包票,说误差几天的。

    所以,真到最后上法院,企业请个权威笔迹时间鉴定专家作证,大可以证明这鉴定时间不准。到时候更扯不清了。”

    “哈哈,还是老赵你有经验啊。”

    “嘿嘿,经验谈不上,还是以前学过刑侦的家底子啊。”老赵嘿嘿一笑回答道。

    大世观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核定的规定,实质上是契约自由与税收公平的互相制约。也就是说,在交易中,通常情况下,应该支持双方达成契约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本身应以不损害税收公平为原则。如何在契约自由与税收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关键要看有无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则可以核定税款。也就是说,法律支持契约自由,但又不是无限制地支持,而是以有正当理由为基准。而这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应该是真实、合法、合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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