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一年内购进的不动产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后,不动产分两年按六四比例进行抵扣进项税,可是如果购进不动产,因为特殊情况,一年内又卖出,那么本应第二年抵扣的增值税如何处理呢?增值税申报表又该如何填列呢?
营改增后,不动产分两年按六四比例进行抵扣进项税,可是如果购进不动产,因为特殊情况,一年内又卖出,那么本应第二年抵扣的增值税如何处理呢?增值税申报表又该如何填列呢?
下文将举例为你解惑:小明娱乐公司2016年7月购进一幢房产作为办公用,取得进项税额1000万元,按60%、40%比例,当月抵扣进项税600万元,另有400万元到第二年抵扣,后2016年11月,小明娱乐公司因业务需要,将该房产出售。
分析如下: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在2016年11月,应将未抵扣的400万直接转入当月进行抵扣。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一、2016年8月申报缴纳7月增值税时:



二、2016年12月申报缴纳11月增值税时:


注意:如果不是中途出售,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2016年7月购进的,未抵扣的400万只能在2017年8月申报7月份增值税时抵扣。
————摘自《郑大世实务汇编》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