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结论基础#——(20)股份期权公允价值计量的特殊考虑
背景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对于向雇员支付的股份期权公允价值计量,均不属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的范围,而需要考虑股份期权的特殊条款和条件进行估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结论基础部分,阐述了对股份期权公允价值计量的特殊考虑。
结论基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2015)
BC129理事会在讨论如何计量雇员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包括如何考虑雇员股份期权的共同特征,比如给予条件和不可转让性。这些讨论侧重于在授予日计量公允价值,不只是因为理事会认为对与雇员进行的交易,授予日是合适的计量日,还因为在授予日发生的计量问题比在此后计量日发生得多。为了达成其《征求意见稿第2号》中的结论,理事会获得了项目咨询组和一个专家小组的帮助。在其再次慎重考虑《征求意见稿第2号》中提议的过程中,理事会考虑了反馈意见者的意见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期权估值小组估值专家的建议。
BC130市场价格提供了关于股份期权公允价值最好的证据。然而,其条款与雇员股份期权的条款相似的股份期权很少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理事会得出了结论,如果不能获得市价,就有必要应用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
BC131理事会作出决定,为期权估值规定精确的公式或模型是没有必要或不合适的。在理论上,没有特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被认为优于其他模型,但是存在某一特定模型可能会被未来改进的方法所替代的风险。主体应根据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模型。例如,许多雇员股份期权都有很长的期限,在给予日和期权期满的期间内通常都是可行权的,而且常常被提前行权。当估计股份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对于许多主体来说,可能不会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因为这一公式没有考虑在股份期权期满前行权的可能性,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预计提前行权的影响。这个问题将会在下面进一步讨论(结论基础第160段至第162段)。
BC132所有的期权定价模型都考虑了以下的期权特征:
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份的现行市价;
股价的预计波动率;
股份预计将会支付的股利;
市场上可获得的利率;
期权期限。
BC133前两个特征描述了股份期权的内在价值;余下的四个特征和股份期权的时间价值相关。预计波动率、股利及利率都是以期权期限内的预计值为基础的。因此,期权期限是计算时间价值的重要部分,因为其影响了其他的输入值。
BC134时间价值的一方面是参与未来利得(如果有的话)分配的权利的价值。估值并没有尝试预测未来利得是多少,只是预测买者在估值日为获得参与任何未来利得分配的权利而愿意支付的金额。换句话说,期权定价模型估计了股份期权在计量日的价值,而非基础股份在未来某天的价值。
BC135理事会注意到,有人认为股份期权公允价值的任何估计在本质上都是不确定的,因为最终的结果是不得而知的,比如,股份期权是否会因过期而变得分文不值,或雇员(或其他方)是否会在行权时大赚一笔。然而,估值的目的是计量授予的权利的公允价值,而不是预测以往授予那些权利的结果。因此,无论股份期权是否会因过期而变得分文不值,还是雇员是否会在行权时大赚一笔,这一结果并不意味着期权公允价值在授予日的估计是不可靠的或错误的。
BC136类似的分析适用于股份期权直到其获利时(即股价比行权价格高时)才具有价值的论点上。这一论点仅仅提到股份期权的内在价值。股份期权还有时间价值,这就是其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比其内在价值高的原因。期权持有者享有参与分配任何未来股价增值的有价权利。因此,即使股份期权为平价期权,其在授予时仍具有价值。期权授予的后续结果即使是因过期而变得分文不值,也不能改变股份期权在授予日具有价值这一事实。
对非上市及新上市的主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BC137正如上文所解释的那样,期权定价模型的两个输入变量是主体的股价和其股价的预计波动率。对于一个非上市主体来说,不存在公布的股价信息。因此,主体需要估计其股份的公允价值(比如,以相似上市主体的股价为基础,或以净资产或收益为基础),还需要估计该价值的预计波动率。
BC138理事会考虑了是否应允许非上市主体使用最低价值法而非公允价值计量法。最低价值法在上文结论基础第80段至第83段中已作了解释。因为它未考虑预计波动率的影响,最低价值法产生了一个较低的、通常是比为估计期权公允价值而设计的方法得出的价值低得多的价值。因此,理事会讨论了非上市主体如何能够估计预计波动率的问题。
BC139一个定期向雇员(或其他方)发行股份期权或股份的非上市主体可能会有其股份的内部市场。内部市场股价的波动率提供了估计预计波动率的基础。作为备选方案,主体可以使用类似上市主体的历史或隐含波动率作为估计预计波动率的基础,类似上市主体的股价或期权价格信息是可得的。主体参考类似上市主体的股价估计其股份的价值是恰当的。如果主体使用了另外一种方法来评估股份的价值,主体可以推演出与这一方法一致的预计波动率的估计。例如,主体可能以净资产价值或收益为基础来估计其股份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采用那些净资产价值或收益的预计波动率作为估计预计股价波动率的基础。
BC140理事会承认这些估计非上市主体股份预计波动率的方法有些主观。然而,理事会却认为,在实务中,这些方法的应用可能会导致预计波动率的低估而不是高估,这是因为主体在作出这样的估计时可能十分谨慎,以确保产生的期权价值没有被夸大。因此,相比较于诸如最低价值法的其他替代估值方法,估计预计波动率可能产生一个更为可靠的对非上市主体授予的股份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
BC141新上市主体不需要估计其股价。然而,与非上市主体一样,新上市主体在评估股份期权价值时估计预计波动率会有困难,因为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历史股价信息作为估计预计波动率的基础。
BC142《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要求这样的主体考虑类似主体在其经营期的一段可比期间内的历史波动率:
例如,公开交易仅一年的主体授予平均预计期限为5年的期权,主体可能会考虑相同行业内更加成熟的主体在其股票公开交易最初6年内的历史波动率的形式和水平。
BC143理事会得出了结论,在通常情况下,非上市及新上市主体不应豁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包括非上市及新上市主体授予的股份期权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计预计波动率的应用指南。
BC144然而,理事会承认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主体不能可靠地估计授予的股份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比如对于(但不局限于)非上市或新上市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理事会得出了结论,主体应以其内在价值来计量股份期权,最初计量是在主体获得商品或对方提供服务的当天,后续计量是在每个报告日直到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最终结算时,并将重新计量的影响确认为损益。对于授予的股份期权,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最后的结算是在期权行使时、作废时(例如终止雇佣关系时)或失效时(例如期权期满时)。对于授予的股份,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最后结算是在股份给予时或作废时。
对雇员股份期权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BC145在金融市场上,期权定价模型被广泛使用和接受。然而,雇员股份期权和交易股份期权之间存在差别。在其咨询小组、包括来自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期权估值小组专家在内的其他专家和《征求意见稿第2号》反馈意见者的反馈意见的帮助下,理事会考虑了这些差别的估值影响。雇员股份期权通常在如下方面与交易股份期权存在差别,这些将会在下面展开进一步讨论:
(1)存在一个给予期,在这个期间股份期权是不可以执行的;
(2)期权是不可转让的;
(3)给予具有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会导致期权作废;以及
(4)期权期间明显长得多。
给予期内无力执行
BC146雇员股份期权一般有一个给予期,在此期间期权是不能被执行的。例如,授予的股份期权可能期限为10年且给予期间为3年,所以在前面3年内期权是不可执行的,在余下的7年内期权可以被随时执行。雇员股份期权在给予期内不能执行,因为雇员首先必须以提供必要的服务来“支付”期权。而且,可能还存在雇员股份期权不能被执行的其他特定期间(比如,在一段封闭的期间内)。
BC147在金融文献中,雇员股份期权有时被称为百慕大期权,其部分是欧式的,部分是美式的。美式股份期权能在期权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执行,而欧式股份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时才能执行。美式股份期权比欧式股份期权更有价值,尽管它们价值上的差别通常是不显著的。
BC148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雇员股份期权会比欧式股份期权的价值高,而比美式股份期权的价值低,但这三者之间的价值差别可能不很显著。
BC149如果主体采用的是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或其他估值欧式股份期权的期权定价模型,没有必要调整模型以适应在给予期内(或任何其他期间内)无力执行期权的情况,因为该模型已经假定了期权在这一期间内不能被执行。
BC150如果主体采用估值美式股份期权的期权定价模型,比如二项式模型,在采用这样的模型时,应考虑在给予期内无力执行期权的情况。
BC151尽管在给予期内无力执行股份期权的情况本身对于期权的价值并没有明显的影响,然而依然存在的问题是,和不可转让性结合起来时这一限制是否有所影响。这将会在下面的部分中加以讨论。
BC152因此,理事会得出了结论:
(1)如果主体使用了估值欧式股份期权的期权定价模型,比如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没有必要因在给予期内无力执行期权而作出调整,因为模型已经假定了期权在此期间内不能执行。
(2)如果主体使用了估值美式股份期权的期权定价模型,比如二项式模型,模型的应用应考虑在给予期内无力执行期权的情况。
不可转让性
BC153从期权持有者的角度看,当期权还有一些时间来运作,而且持有者或希望结束暴露在未来价格波动中的风险,或希望对目前头寸进行清算,这时,无力转让股份期权就限制了各种可能的机会。例如,持有者可能会相信,在股份期权的剩余期限内,股价更有可能下降而非上涨。同样的,雇员股份期权计划一般要求雇员在其离开主体后的一段固定期间内行使给予的期权,或将期权作废。
BC154对于常规的股份期权,持有者会出售期权,而非行使期权然后再出售股份。出售股份期权使持有者得到了期权的公允价值,包括其内在价值及剩余的时间价值,而行使期权将使持有者仅仅得到内在价值。
BC155然而,期权持有者不能够出售不可转让的股份期权。通常情况下,期权持有者唯一的可能选择是行使期权,这需要放弃剩余的时间价值。(情况并不总是这样的。使用其他有效衍生工具,以出售或获得对未来期权价值变化的保护将在后面进行讨论。)
BC156乍看起来,从主体的角度看,无力转让股份期权似乎与其无关,因为在行使期权时主体必须按行权价来发行股份,而不管其持有者是谁。换句话说,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其根据合同所作出的承诺不受股份是发行给最初期权持有者还是发行给其他人的影响。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对合同中主体这方进行估值,不可转让性似乎是无关的。
BC157然而,转让性的缺乏常常导致股份期权的提前行使,因为那是雇员清算其头寸的唯一途径。因此,通过对转让性加以限制,主体促使期权持有者提前行使期权,从而导致了时间价值上的损失。例如,时间价值的一个方面是有权推迟到期权期末才支付行权价格这一权利的价值。如果期权的提前行使是因为存在不可转让性的缘故,那么主体收到行权价格的时间比其他情况下要来得早。
BC158不可转让性并不是雇员可能会提前行使股份期权的唯一原因。其他的原因还包括风险厌恶、财富缺乏多样性及雇佣关系结束(雇员一般必须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不久行使给予的期权,否则期权就会作废)。
BC159近来的会计准则及被提议的准则(包括《征求意见稿第2号》)以要求在估值时使用不可转让股份期权的预计期限而非合同期权期限的方式,着手解决了提前行权的问题。可以为整个股份期权计划或者参与计划的雇员子群体估计预计期限。估计考虑了诸如给予期间长度、以往发行在外的类似期权的平均时间长度和基础股份的预计波动率等因素。
BC160然而,《征求意见稿第2号》反馈意见者的意见及来自估值专家的建议使理事会在重新慎重考虑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使用单一的预计期限作为期权定价模型(比如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的输入值,并不是在股份期权估值中反映提前行权所产生影响的最好解决途径。例如,这样的方法并没有考虑股价和提前行权之间的相关关系。这也意味着,股份期权估值并没有考虑期权会在其预计期限结束后的某天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一个更为灵活的模型就有可能产生更为精确的对期权公允价值的估计,比如二项式模型使用股份期权的合同期限作为输入值,并考虑了于期权期限中一系列不同的日期提前行权的可能性,考虑了诸如股价与提前行权之间的相关关系、预计雇员流动性等因素。
BC161二项式点阵和类似的期权定价模型也具有允许模型的输入值在股份期权的期限内变化的优势。例如,二项式点阵或类似的期权定价模型不使用单一的预计波动率,而能够考虑到波动率会在股份期权的期限内变化的可能性这一因素。对于波动率高于通常水平的主体授予的股份期权进行估值时,这尤其是恰当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波动率趋向于回复到其均值。
BC162出于这些原因,理事会考虑了是否应要求使用更为灵活的模型,而非采用常用的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然而,理事会得出了结论,没有必要禁止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因为可能存在该公式能够产生充分可靠地估计所授予股份期权公允价值的情况。例如,如果主体没有授予许多股份期权,采用更为灵活的模型的效果可能并不会对主体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样,对于具有较短合同期限的股份期权,或必须在给予日后一段很短的时期内行使的股份期权,在结论基础第160段中所讨论的问题可能是不重要的,从而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可能会产生与一个更为灵活的期权定价模型实质上相同的价值。因此,理事会得出了结论,不禁止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包括针对如何选择最为合适的模型的指南。这就包括了要求主体必须考虑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在选择要采用的期权定价模型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BC163尽管不可转让性常常导致雇员股份期权的提前行权,但一些雇员仍能减轻不可转让性的影响,因为他们实际上能够通过出售期权或以出售或购买其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免受期权未来价值波动所带来的伤害。例如,雇员实际上可能有能力通过和投资银行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出售雇员股份期权,即雇员出售相似的买入期权给银行,这一相似的期权具有相同行权价格及期限。零成本上下限是获得雇员股份期权价值波动保护的一种方式,方法是出售一个买入期权和买进一个卖出期权。
BC164然而,这样的协议并不是常常存在的。例如,涉及的金额必须足够大以使投资银行觉得是值得的,这就会将许多雇员排除在外(除非达成了集体协议)。同时,投资银行似乎是不可能签订这样的协议的,除非主体是上市公司中的“领头羊”,其股份在一个完备并活跃的市场上进行交易,使投资银行可以对其自身的头寸进行套期保值。
BC165在会计准则中作这样的规定——只有当雇员不能通过使用其他的衍生工具来减轻不可转让性的影响时,才需要作出调整以将不可转让性纳入考虑——这是不可行的。然而,使用预计期限作为期权定价模型的输入值,或将提前行权模拟进二项式模型或类似的模型,在两种情况下均适用。如果雇员能够以使用衍生工具的方法来减轻不可转让性的影响,常常会导致雇员股份期权的行使迟于其不能这样做时的情况。考虑了这个因素,估计的股份期权公允价值就会更高,而且这也是合理的,只要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转让性不再是限制条件。如果雇员不能通过使用衍生工具的方式减轻不可转让性的影响,他们就有可能在明显早于最佳时期时行使股份期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考虑提前行权的影响会显著地降低股份期权的估计价值。
BC166是否需要对在给予期内无力执行或无力转让股份期权的综合影响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值得商榷。换句话说,无力执行股份期权本身并不会表现出对其价值造成显著的影响。但是,如果股份期权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执行,假定其他的衍生工具是不可得的,持有者就不能够从股份期权中获取价值或在给予期内保护其价值。
BC167然而,必须指出为什么会有这些限制:雇员还没有提供必要的服务(及完成任何其他的业绩条件)以“支付”股份期权。雇员不能行权或转让他或她还没有权利享有的股份期权。股份期权能否被给予,取决于是否满足给予条件。通过采用修正的授予日方法,因不能实现给予条件而导致作废的可能性将被纳入考虑(在结论基础第170段至第184段中进行讨论)。
BC168此外,出于会计上的目的,目标是估计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而不是估计从雇员角度出发的价值。任何项目的公允价值取决于预计的金额、时间安排及关于此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只要满足了给予条件以及在特定的期间内支付了行权价,授予的股份期权就使雇员拥有了以行权价格认购主体股份的权利。给予条件的影响在下面会加以考虑。在给予期内不能行使股份期权的影响在上面已经考虑了,不可转让性的影响也已经在上面考虑过了。对于预计的金额、时间安排或在给予期内不可行权和不可转让性相结合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似乎不存在任何额外的影响。
BC169在考虑了上面所有的要点后,理事会得出了结论,通过将提前行权模拟进二项式模型或类似的模型,或者使用预计期限而非合同期限作为诸如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的期权定价模型的输入值,因不可转让性或其他因素而导致的提前行权的影响在估计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应予以考虑。
给予条件
BC170雇员股份期权通常具有给予条件。最常见的条件是雇员必须在主体中服务一个特定的时期,比如3年。如果雇员在此期间离开了主体,期权就会被作废。可能还会有其他的业绩条件,比如主体在股价上或盈利上实现了特定的增长。
BC171给予条件确保雇员提供了“支付”其股份期权所必需的服务。例如,设置服务条件的通常原因是留住雇员;设置其他业绩条件的通常原因是激励雇员为实现特定业绩目标而工作。
BC171A理事会在2005年决定实施一个项目,以明确给予条件的定义和取消的会计处理。理事会特别注意到,区分使对方有权取得权益工具的非给予条件和类似业绩条件的给予条件十分重要。2006年2月,理事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给予条件和取消》,建议将给予条件限制为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这些条件是确定主体是否收到了使对方有权取得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服务,并因此判断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是否给予的唯一条件。特别是,即使某些非给予条件尚未得到满足,一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也有可能已给予。区分业绩条件和非给予条件的特征是前者明确包含或暗含的服务要求,而后者没有。
BC171B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者总体上同意理事会的建议,但要求明确某些限制性条件是否属于给予条件,例如“非竞争条款”。理事会指出,只有对方的权利不再取决于未来服务或业绩条件时,一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才是已经给予。因此,对方已经有权取得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之后才适用的非竞争条款或转让限制一类的条件不属于给予条件。理事会相应修订了“给予”的定义。
BC172有人认为,给予条件的存在并不一定就意味着雇员股份期权的价值明显地低于上市交易的股份期权价值。雇员必须使给予条件得以满足来履行其在协议中的义务。换句话说,雇员履行其在协议中的义务是他们用以支付其股份期权的行动。雇员不像上市交易的股份期权持有者那样用现金来支付期权;他们用服务支付。必须对股份期权进行支付并不会使期权的价值下降。相反,这正证明了股份期权是有价值的。
BC173其他人认为,股份期权存在作废且不对部分履约进行补偿的可能性表明了股份期权并没有那么值钱。雇员可能部分地履行了协议,如工作了部分的期间,随后出于某些原因而不得不离开,股份期权就此作废而没有获得对那部分履约的补偿。如果存在别的业绩条件,比如在股价或盈利上实现特定的增长,雇员可能会在整个给予期间工作,但由于无法满足给予条件而使股份期权作废。
BC174类似地,有人认为,在授予日签订协议时,主体会考虑作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在决定总共要授予多少的股份期权时,主体会考虑到预计的作废。因此,如果目标是估计在授予日股份期权协议下主体所作承诺的公允价值,估值应考虑到,主体履行期权协议的承诺是以给予条件得到满足为条件的。
BC175在制定《征求意见稿第2号》中的提议时,理事会得出了结论,估值授予雇员(或其他方)的股份期权或股份时,应考虑所有类型的给予条件,既包括服务条件也包括业绩条件。换句话说,应考虑因为不能满足给予条件而作废的可能性,从而减少授予日估值的价值。
BC176这一减少可能可以通过改变期权定价模型以并入给予条件来实现。替代性的,可能能够采用一种更为简单的方法。方法之一就是在授予日估计作废的可能性,并相应地降低期权定价模型产生的价值。例如,如果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出来的估值是CU15,而主体估计20%的股份期权会因为给予条件无法满足被作废,在考虑了作废的可能性后,就会将每个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价值由CU15降低到CU12。
BC177理事会决定,反对对如何针对作废的可能性来调整授予日价值给出详细指南。这和理事会制定以原则为基础的准则的目标是一致的。计量的目标是估计公允价值。如果确定了详细的、规范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又很可能会随未来估值方法论的发展而过时,那目标可能就不能够实现。
BC178然而,《征求意见稿第2号》的反馈意见者表达了各种各样的关于在授予日估值中包含给予条件的关注。有的反馈意见者关注的是在股份期权估值中包含非市场业绩条件的实用性和主观性问题。也有人关注了把服务条件包含在授予日估值中的实用性问题,特别是在其和《征求意见稿第2号》中提出的服务单位法结合时(在结论基础第203段至第217段中会进一步加以讨论)。
BC179一些反馈意见者建议采用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中采用的、被称为是修正的授予日法的备选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服务条件及非市场业绩条件被排除在授予日估值外(也就是说,在估计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时,并没有考虑作废的可能性,于是产生了一个更高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但通过要求交易金额以最终给予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来将其纳入考虑。在此方法下,在累计的基础上,如果授予的权益工具因为无法满足(除市场条件以外的)给予条件而不能够给予,比如对方不能完成特定的服务期间或一项(除市场条件以外的)业绩条件,收到商品或服务就不确认任何金额。
BC180在考虑了反馈意见者的意见和获得估值专家的进一步建议后,理事会决定采用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中的修正的授予日法。然而,理事会决定不应允许选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中可用的其他选择,即不允许对因为无法满足服务条件而预计或实际作废股份期权或其他的权益工具而产生的影响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授予的附有服务条件的权益工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允许主体选择在授予日以预期给予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的估计数量为基础来确认收到的服务,如果后续信息表明实际作废与先前的估计很可能有出入,如果必要的话,可以修正该估计。主体可以代之以在开始确认收到的服务时,将所有授予的附有服务要求的权益工具预计为都能够给予。此后,当作废发生时,通过转回原先已确认的作为失效权益工具对价收到的服务的任何金额,来确认作废的影响。
BC181理事会作出了决定,禁止采用后一种方法。鉴于交易金额最终是以给予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的,在确认给予期间收到的服务时估计预计作废数量才是合适的。而且,由于在作废发生前忽略预计作废,转回任何原先确认金额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在给予期间内确认的薪酬费用失真。例如,有大量作废发生的主体,可能会在一个期间内确认大量的薪酬费用,而将其在后面的期间内转回。
BC182因此,理事会决定,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要求主体估计预计给予的权益工具数量,如果后续信息表明实际作废与先前的估计可能有出入,在有必要时修正该估计。
BC183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市场条件(比如,涉及目标股价的条件,或作为给予或行权条件的内在价值的特定金额)包括在了授予日估值中,而没有嗣后转回。这就是说,当在授予日估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主体考虑了市场条件不能被满足的可能性。在权益工具的授予日估值中考虑了该可能性,就不需调整包括在交易金额计算中的权益工具数量,而无论市场条件的结果如何。换句话说,主体确认收到的满足了全部其他给予条件的来自对方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收到来自在特定服务期间内没有离开主体的雇员提供的服务),而无论市场条件是否满足。因此,市场条件的处理和其他类型给予条件的处理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正如结论基础第179段中所解释的那样,根据修正的授予日法,在授予日估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没有考虑给予条件,但是通过要求将交易金额建立在最终给予的权益工具数量基础上的方式考虑了给予条件。
BC184理事会考虑了是否对市场条件采用与《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相同的方法。有人可能认为,将市场条件与其他类型的业绩条件加以区别是不适当的,因为这样做会创造操纵利润的机会,或者鼓励主体偏爱一种类型的业绩条件,而不采用另一种类型的业绩条件,从而引起经济失真。但是,理事会指出会产生何种结果并不明晰。一方面,有些主体可能喜欢修正的授予日法中进行校准的一面,因为它允许在条件不被满足时转回薪酬费用。另一方面,如果业绩条件满足了,但没有纳入授予日估值中去(比如当采用修正的授予日法时),则费用会比其他情形(也就是如果业绩条件纳入了授予日估值中时)要高。而且,有些主体可能偏好避免校准机制所造成的潜在波动。因此,并不清楚对市场和非市场业绩条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是否必
定会导致主体偏爱市场条件,而不喜欢非市场业绩条件,或者反过来。而且,一些实际困难导致理事会得出结论,非市场业绩条件应按修正的授予日法来处理,而不应纳入授予日估值中去,但是这些实际困难并不适用于市场条件,因为市场条件可以被纳入期权估值模型中。并且,很难区分诸如目标股价的市场条件与期权自身所固有的市场条件,也就是只有在行权日股价超过行权价时,期权才会被行使。基于这些理由,理事会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采用与《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相同的方法。
期权期限
BC185雇员股份期权常常具有很长的合同期限,比如10年。交易的期权普遍具有短暂的期限,常常仅有几个月。估计较长期间内期权定价模型所要求的输入值(比如预计波动率)是困难的,会引起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差错的可能性。这对于交易的股份期权通常不构成问题,因为它们的期限要短得多。
BC186然而,某些在柜台上交易的股份期权具有较长的期限,比如10年或15年。对它们进行估值要使用期权定价模型。因此,与不时提出的论据相反,期权定价模型能被(并正被)应用于长期股份期权。
BC187此外,估计差错的潜在可能性可以被降低,方法是使用二项式或类似模型,该模型考虑了其输入值(比如预计波动率、利率和股利率)在股份期权期限内可能发生的改变,以及股份期权期限内发生这些改变的概率。估计差错的潜在可能性可以被进一步降低,方法是用预计期限而非合同期限作为期权定价模型的输入值或将行权行为模拟进二项式模型或类似模型,从而考虑提前行权的可能性,因为这会缩短股份期权的预计期限。因为雇员常常在股份期权期限内相对较早的时间里行使其股份期权,因此预计期限通常比合同期限短许多。
雇员股份期权的其他特征
BC188尽管上面所讨论的特征对多数雇员股份期权而言具有普遍性,但是有些可能还具有其他特征。例如,有些股份期权具有再授予特征。该特征使得雇员具有获得额外股份期权的自动授予的权利,只要他或她行使了先前授予的股份期权,并以主体的股份而不是现金支付了行权价格。一般来说,对于为行使先前股份期权所交出的每份股份,雇员均被授予新的股份期权,该期权称为再授予期权。再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通常被设定为授予再授予期权当日的股份市价。
BC189在制定《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得出结论,理想状态下,再授予特征的价值应包括在原始股份期权在授予日的估值中。但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当时认为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相应地,《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并未要求将再授予特征的价值包括在原始股份期权的授予日估值中。相反,在行使原始股份期权时授予的再授予期权是作为新的股份期权授予进行会计处理的。
BC190但是,最近的学术研究表明,在授予日对再授予特征进行估值是可能的,比如,Saly,Jagannathan和Huddart(1999)。但是,如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比如预计授予再授予期权的数量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则把再授予特征纳入授予日估值是不具有操作性的。BC191在制定《征求意见稿第2号》时,理事会得出结论,只要具有可操作性,再授予特征在计量授予的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时须予以考虑。但是,如果再授予特征没有被考虑,则当再授予期权被授予时,就应作为新的股份期权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BC192许多《征求意见稿第2号》的意见反馈者赞成《征求意见稿第2号》中的提议。但是,有些则不同意。例如,有些人不赞成允许选择会计处理。有些意见反馈者支持始终把授予的再授予期权当作新的授予处理,而其他人支持始终把再授予特征纳入授予日估值中去。对于把再授予特征纳入授予日估值中的可行性,有些人表达了担忧。在重新考虑这个问题之后,理事会得出结论,再授予特征不应被纳入授予日估值中,因而所有授予的再授予期权须作为新的股份期权授予来进行会计处理。
BC193雇员(和其他)股份期权可能具有理事会还没有注意到的其他特征。但是,即使理事会已经考虑了雇员(和其他)股份期权目前存在的每一种想得到的特征,新的特征还将在未来出现。
BC194理事会因此得出结论,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侧重于制定能适用于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明确的原则,为雇员股份期权更为普遍的特征提供指南,但不应规定过于详尽的实施指南,后者将很可能过时。
BC195尽管如此,理事会还是考虑了是否存在具有一些异常或复杂特征的股份期权,它们的公允价值很难可靠估计,也考虑了如果存在这样的期权,应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处理方法。
BC196《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指出“应当可以合理地估计出大多数股份期权和其他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第21段)。但是,它也指出,“在异常情况下,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的条款可能使得合理估计该项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变得几乎不可能”。该准则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计量须延迟至直到可以合理地估计出该项工具的公允价值时。该准则指出,这一时间很可能是在雇员有权获得的股份数量和行权价格确定下来的那一天。这有可能是给予日。该准则要求,对早期(也就是,直到可能估计公允价值时)的报酬费用的估计须以当前的内在价值为基础。
BC197理事会认为主体不大可能无法合理确定股份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特别是在把给予条件和再授予特征从授予日估值中排除出去之后。股份期权构成雇员薪酬组合的一部分,似乎可以合理地假定,主体的管理当局将能考虑股份期权的价值,以使自己确信雇员的薪酬是公平合理的。
BC198在制定《征求意见稿第2号》时,理事会得出结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要求不应存在例外情况,因而没有必要把对很难估值的股份期权的特别会计要求纳入所建议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去。
BC199但是,在考虑了反馈意见者的意见后,特别是针对非上市主体的意见,理事会重新考虑了这个问题。理事会得出结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即当主体不能可靠地估计出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主体应按内在价值计量权益工具,起初在授予日,接着在每一个后续报告日,直到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得到最终结算,同时将重新计量的影响确认为损益。对于股份期权的授予而言,当股份期权被行使、作废(比如雇佣终止)或失效(比如在期权期限结束时),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才算最终结算。对于股份的授予而言,当股份被给予或作废时,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才算最终结算。这种要求适用于所有的主体,包括上市的和非上市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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