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7》(红皮书)主要变动
本部分是对纳入2017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红皮书)》,自2016版之后变动的简要指南。
引言
本合订本包含了全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合并版本,包括生效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准则修订。
阅读者如果仅需要自2017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准则,请查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2017)》(蓝皮书)。
2016版红皮书之后新增要求2016版红皮书包含了2016年1月13日之前发布的准则,目的是将当日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纳入汇编范围。以下为自2016年1月1日之后的主要变动:
·修订以下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增一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2号——外币交易和预付对价》;以及
·新增一份年度改进:《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4-2016周期)》。
下表列示了2016红皮书后发布的准则修订及其生效日期。无被撤销的准则。

除年度改进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的修订外,其他修订或解释均允许提前采用。年度改进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的修订,删除了与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再相关的内容。
以下内容进一步解释了上表所列示的修订。
以单独文件形式发布的准则修订
《披露动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的修订)》
《披露动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的修订)》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的修订,回应了投资者对改进主体融资活动所产生负债变动相关披露的要求。该修订要求主体增加披露,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融资活动所产生负债的变动情况,包括现金流量和非现金流量的变动。
《未实现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规范了当期或递延的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未实现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修订》澄清了以公允价值计量债务工具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要求。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澄清》旨在澄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某些要求的改进。
这些修订并未改变准则的基本原则。它们源于过渡资源组的讨论结果。过渡资源组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成立,旨在帮助公司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修订澄清了以下内容:
·如何识别合同范围内的履约义务(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如何确定主体属于主要责任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还是代理人(对安排提供商品或服务负责);以及
·如何确定授予主体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应当在某一时点确认还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
除上述澄清以外,该修订还包括两项额外的豁免,以减少主体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时的成本和复杂性。
《股份支付交易的分类和计量(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修订)》
《股份支付交易的分类和计量(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修订)》 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制定。该修订规范了以下会计处理:
·给予条件和非给予条件对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的影响;
·具有净额结算扣缴税款义务特征的股份支付交易;
·股份支付条款和条件修改导致的从以现金结算转换为以权益工具结算的重分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适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的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适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的修订)》阐述了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即将发布的保险合同准则之间不同生效日期所产生的问题。该修订引入了两种可选择的方法:
·暂时性豁免(temporary exemption)——主要经营活动为保险业务的主体可以选择继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而不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该暂时性豁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选择权有效期为2021年之前。
·叠加法(overlay approach)——所有发行保险合同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主体,应将合格金融资产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时所产生的损益差额,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对<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的修订》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对<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的修订》澄清了何时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年度改进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4-2016周期)》包括与三项准则相关的三项修订。下表列示了修订所涉及的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2号——外币交易和预付对价》阐述了如何确定交易日,目的是明确涉及支付或收到外币预付对价的交易,在终止确认预付对价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负债时,应采用初始确认资产、费用或收益时点的汇率。
其他重要变更
术语表已被修订。对准则进行了细微的编辑更正(包括必要的更新);该编辑更正清单可在官方网站上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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