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结论基础#——(7)取消后进先出法结转存货成本的原因
背景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结转存货成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一致,IASB在该准则结论基础部分解释了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原因。
结论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2015)
BC9前一版本《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和《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存货成本的不同计算方法》允许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法(基准处理方法)和后进先出法(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之间进行选择。理事会决定取消使用允许选用的后进先出法。
BC10后进先出法将最后取得的存货作为最先售出的,从而留存的存货被确认为好像是最先取得的存货。这通常不是对实际存货流动的可靠表述。
BC11后进先出法试图弥补传统会计模式中的已知缺陷(已售商品成本按照售出存货的以前价格计量,而销售收入按照现行价格计量)。这是通过强加了一个不现实的成本流动假设做到的。
BC12财务报告中采用后进先出法通常是受税收利益的驱动,因为它导致在确定毛利时以最近期价格计算的销售成本来抵减收入。后进先出法趋向于通过反映上涨(下跌)的价格对重置已售存货的成本可能产生的影响,减少(或增加)了利润。但是,这种影响依赖于最近存货购置价格与期末重置成本之间的关系。因而,它并不是确定价格变化对利润影响的一种真正系统的方法。
BC13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存货所依据的金额与存货的最近成本水平之间关系甚微。后进先出法还会扭曲损益,尤其是在存货实质上减少而假设使用了“保存的”较早“存量”的存货时。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可能的是使用相对后进的存货以满足存货需求的增长。
BC14一些反馈意见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后进先出法是有优势的,因为它为了反映价格变动的影响而部分地调整了损益。理事会认为,允许导致当期损益的计量与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对存货的计量不一致的方法是不恰当的。
BC15其他的反馈意见者认为,在某些行业,例如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出于安全考虑持有存货,并通常有至少90天的销售底线。他们认为,在这些行业中,采用后进先出法能够更好地反映主体的业绩,因为作为安全库存量持有的存货更接近于长期资产而不是营运资本。
BC16理事会不同意上述说法,因为这些安全库存不符合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历史存量。
BC17其他反馈意见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对煤堆、铁堆或废金属进行计量时(当库存仓库被填得“满满的”),后进先出法反映了实际的存货实物流转。
BC18理事会认为,当实际的实物流转与直接成本相一致时,这些存货的计价采用直接成本法,这种方法不同于后进先出法。
BC19理事会决定取消后进先出法,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这一决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BC20理事会指出,在某些国家因税收目的而使用后进先出法是可能的,仅当该方法也被用于会计目的时。但是,理事会断定,税收因素并不能成为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概念基础,在特定的国家,不接受仅仅为了税收规定和优势而允许差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做法。这可能会成为地方税务当局的一个问题。
BC21《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继续允许对可相互替代的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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