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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收取违约金税会处理小议

郑大世 / 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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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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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卖方违约,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买卖双方税收和会计上如何处理,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题注】对于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取违约金在税法上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买方收取违约金究竟该怎么处理呢?

    在商品买卖合同中,对于买方违约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规定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缴税金,然而,对于卖方违约,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买卖双方税收会计上如何处理,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本文主要阐述合同实际履行下的违约金,对于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因早有定论,就不再多阐述了。)

    现在通用做法是,在会计上,依据《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人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同时,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上,通常依据会计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所以不冲减合同本身交易金额。

    然而,《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早已经失效,而现行多数企业所采取的都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违约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小企业为了方便账证处理的需要,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里,却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必须纳入营业外收支。

    我们看下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营业外收入与支出的科目解释,可以知道,对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企业非日常活动中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益与损失才会计入营业外收入,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理收益与损失等。

    那么,买方收取的卖方违约金是不是非日常活动中产生,且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呢?

    很明显的,买卖合同及买卖交易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与损失,明显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要表达的非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不相符合。

    那么,对于买方收取的卖方违约金,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依据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买卖合同违约金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一、合同未实际履行产生的违约金。一般计入营业外收支,这里就不多阐述。

    二、合同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合同货物瑕疵违约金。

    大世认为,对于合同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计入营业外收支,但是对于合同货物瑕疵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支却有待商榷。

    例如:甲与乙签定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商品按规定以117万(含税)出售给乙,同时规定,如果商品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甲需向乙支付违约金11.7万元。

    首先,合同货物瑕疵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支,不能真实反应商品购入成本

    以上述案例为准,由于商品质量有瑕疵,商品实际价量被打折扣,而如果乙仍然按100万计入存货,很明显会扭曲商品的实际价值,不能真实反应商品的成本。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而上例中,商品质量瑕疵产生的违约金,其本质仍然是企业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所以,对于产品质量瑕疵而产生的违约金,应冲减卖方产品销售收入和买方产品成本

    接下来再说说这种商品瑕疵违约金的在税务处理。

    首先,在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都规定对于卖方收取的违约金,直接按价外费用计缴相关税费,那么既然对于卖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按照对等原则,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理应可以冲减计税基础,冲销从而少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才是。

    其次,即便不能所有违约金都采取对等可以冲减收入,但是对于商品瑕疵违约金,上文已分析,其实质是销售折让,而依据增值税与营业税相关规定,既然销售折让可以冲减收入,少缴税款,同样的,这种买方收取的商品瑕疵违约金也理应可以按照销售折让处理,冲减收入,少缴违约金。

    总结:对于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有三类情形,其中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支毫无疑问。

    而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对于营业外收支的定义,应不能计入营业外收支,当然,鉴于实际经营活动中都是计入营业外收支,所以大家还是可以按实际经营的通用做法来进行。

    但是,对于商品瑕疵,买方收取地违约金,通过上述分析,理应按照销售折让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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