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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及其税务处理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是善意取得的缘由,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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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业"甲供材"税收征管执法中的二点错误“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料”。所谓的“动力”是指水、电和机油,因此,发包方为建筑企业提供水费、电费和机油费中的任何一种的现象就是“甲供材”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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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3个财税疑难问题处理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包方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包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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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及规避要点全面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挂靠劳务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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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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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租用个人设备挂靠租赁公司开发票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租赁公司和建筑企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必须采用以下应对策略:租赁公司租用项目部自然人的建筑设备,然后再转租给建筑企业,租赁公司就可以向建筑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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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的会计核算、发票开具、计税方法选择和合同节税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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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博士对58号文件的深度解读(附案例)财税[2017]58号文件对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从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增值税方法,发生重要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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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的法务与税务协调处理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对以上公共配套设施的处置应如何进行税务和法务处理一直是广大房地产企业和税务机关征管人员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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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从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业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发票开具和税收风险及其规避之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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